原标题:陕西反杀案是否正当防卫?法官要请专家论证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正当防卫”成为代表和委员们讨论的热词。陕西人王天赐一直在关注着有关正当防卫的各种消息。3月20日,他和妻子在家坐不住了,两人来到北京将有关材料交到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接待室。这对乡村医生怎么也想不到,第一次来北京居然是因为儿子“犯了命案”。王天赐夫妇觉得儿子王浪的案件就是典型的“正当防卫”。 2017年12月10日晚,大学刚毕业的王浪在酒吧遭遇社会人李雷的挑衅,王浪多次认怂、赔笑,但仍遭到李雷的辱骂、推搡。随后,王浪用李雷递给他的酒瓶还击,导致李雷死亡。一审法院认定王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决王浪有期徒刑九年。随后,王浪上诉。 二审时,检方认为王浪“防卫过当”。王浪在庭上不断发问:谁能告诉我,当时那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讲述 出事前王浪还打算考进医院工作 3月11日,王天赐一边给失明的母亲办理住院手续,一边用手机刷着全国两会上有关“正当防卫”的报道,因为前不久的“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先后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成了今年全国两会的法制热词。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上提到: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王天赐说,他们家三代行医,在当地很有人缘。王浪从小就是个乖孩子,从小到大没惹过事。“跟谁说起来都不相信王浪这孩子会杀人。” 在天涯论坛上,不少人都讨论过王浪案,有网友提出质疑:能去酒吧混的,能是什么好人? 王天赐说,王浪以前从没去过酒吧。出事那天是他的初中同学苗林约他出来,一连打了5个电话,前3个电话王浪都没有接,后来实在拗不过同学的邀请,才来到酒吧。据王浪的多位同学和朋友回忆,案发当晚,王浪本来是在健身房健身,接到同学电话后才离开。 事发前的夏天,王浪刚刚从安康市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在泾阳县做药厂的医药代表。本来王浪是想去医院工作的,在医院实习后考职位没考上。王天赐回忆,就在事发前几天,王浪还跟他说,“爸,您放心,去年医院实习太忙,我没时间复习,今年我一定能考上。” 而2017年12月10日晚上的炫色酒吧,站在王浪对面的李雷是当地有名的“雷哥”,事发前半年,社会无业人员李雷向路边载客的出租司机收取每人3000元的“保护费”,否则便以威胁、恐吓等手段不允许司机拉客。因此,李雷被以寻衅滋事遭受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所以,李雷死后,有李雷同村人来看望王浪的父亲,说王浪是“为民除害”。还有很多王浪的同学、老师、朋友签了联名信,来证明王浪是个“乖孩子”。 但在王天赐看来,他更希望这件事情压根儿没发生过。如果李雷没有死,王浪也就不会被羁押至今。或许他已经考上了医院的职位,成为救死扶伤的一员。 王浪是从小在爷爷奶奶身边长大,作为王家唯一的孙子,爷爷奶奶对他爱护有加。现在因为王浪身陷囹圄,年近80岁的爷爷每天都无法入睡,只能长期吃镇静药物。王浪的奶奶想起孙子就会哭,一年多来几乎失明。 从案发后,王天赐只在开庭时见过王浪,他都没有机会和儿子说话。“如果能见到他,我也会告诉他,照顾好自己,耐心的等待,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王天赐红着眼睛说。 庭审 辩护人:对比昆山反杀案 没有追击行为属正当防卫 王浪与李雷的殴斗发生在2017年12月10日20点32分前后的炫色酒吧内,发生斗殴的位置被酒吧内两个角度的监控视频拍下,清晰地记录了事发前后的每一个细节。 当天20时32分,已喝过酒的李雷和两个朋友来到酒吧,经过王浪的座位后,李雷主动挑衅,他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到王浪胸前,王浪遂从座子上抓起啤酒瓶起身与李雷发生争执。 争执期间,双方的朋友分别从二人手中夺下啤酒瓶。李雷继续上前争吵,并先后递给王浪两个啤酒瓶,王浪仍在跟李雷解释,并几次伸手试图拍李雷的肩膀和胳膊示好,但都被李雷拿手推开。 王浪一直在讨好,但仍被李雷辱骂、威胁 在庭审时,王浪供述称其当时一直在“认怂”,称李雷为“雷哥”、“都是出来玩的,你玩你的我玩我的”之类的言语。但李雷并未罢手,两次掀翻桌凳,还拿啤酒瓶威胁劝架的苗林。 当李雷用左手推搡了王浪的脖子,做出类似扇嘴巴的动作后。王浪愣了2秒钟,突然将用酒瓶向李雷头部击去。随后两人纠缠在一起。 事后,王浪说,在他攻击李雷的过程中,李雷还宣称“你敢打我,看我弄死你”。视频监控中也能够看到,李雷曾回身寻找酒瓶、烟灰缸试图反击,但在王浪持续的攻击下未能得手,随后脚底打滑摔倒。 王浪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浪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一审法院没有认可。 王浪的案子发生在2017年12月10日,比著名的“昆山反杀案”早了半年多。2018年6月28日,王浪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时,“昆山反杀案”也还没有发生。但此后,舆论都将王浪案称为咸阳版或陕西版的“反杀案”。 因为他们都有相类似的特征:被害人主动挑衅引起事端;凶器均为被害人提供……而且,两个案件当事双方的身份也都很相似,被害的是“纹身男龙哥”和“社会男雷哥”,实施反杀的是打工仔于海龙和大学生王浪。 二审的时候,“昆山反杀案”已经尘埃落定,辩护人王万琼、徐昕在庭上对比了王浪案和“昆山反杀案”,以此欲证明王浪反杀系正当防卫。 在辩护人的辩词中显示,“昆山案”时当于海明反抢砍刀后,其与“龙哥”就是砍刀对徒手,而王浪案始终是啤酒瓶对啤酒瓶;“昆山案”中于海明捅刺“龙哥”5刀后,追砍第六刀没砍到,刀掉在地上捡起来继续追砍,而王浪用啤酒瓶击打李雷6次,捅刺2次,并没有追击行为。 公诉人:不法侵害仅为推搡 持瓶还击超限度 二审时,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将王浪案对比昆山案有不妥之处,应该更关注的是两个案件的不同点,而非相同点。 公诉人称,“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先持刀攻击于海明,于海明才在刀落后持刀反击。而王浪案中,李雷对王浪只是徒手推搡,手接触王浪颈部后,迅速离开,而王浪停了2秒,然后持酒瓶猛烈还击,明显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李雷攻击王浪的这个动作后,王浪开始持酒瓶反击 公诉人将李雷用左手攻击王浪颈部的行为称为“推搡”,并认为是“轻微暴力行为”。而李雷虽然右手曾经举起瓶子,但没有明显攻击行为。相比较王浪持酒瓶猛击李雷头部、捅刺李雷躯体,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明显对比悬殊。 公诉人认为李雷对王浪的不法侵害,并未造成王浪身体受伤,而王浪的反击则造成了李雷的死亡。公诉人认为,这也能说明,王浪的防卫强度超出必要。“怎么可能把推搡行为,评价为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 “辩护人一直在说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但是忽略了防卫过当也同样有法律意义。”公诉人表示,防卫过当制度也是有价值的,法律鼓励防卫,但不鼓励过度暴力,不然防卫过当制度立法的本意就会落空。“这样会把一些轻微暴力,变成刑事案件”。 对于李雷左手推搡王浪的同时,右手曾举起酒瓶欲殴打王浪。公诉人认为,不能对李雷的动作过分评价,预判猜测都没有科学性,也并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所以,公诉人在二审时指出,王浪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应为防卫过当。一审量刑过重。 王浪:我是不是得先让他拿酒瓶打伤才能还手? 对于王浪的防卫是否“过当”,焦点在于李雷左手对王浪的“推搡”和右手举起酒瓶的动作,正是这个动作引发了后来王浪的防卫行为。 辩护人认为李雷的左手并非“推搡”,而是“掐捏”王浪脖子,使王浪产生窒息感。同时,李雷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此前的挑衅、辱骂和推搡,王浪作为一个刚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没有多少社会经验,且在李雷的持续辱骂和恐吓下,已经极度恐慌,无法判断李雷的行为是吓唬还是会持续的攻击。在实施反击后,王浪也无法判断自己是否占了上风,李雷是否还能够继续实施不发侵害。 王浪反击时,李雷手中酒瓶掉落,曾试图去抓烟灰缸还击,但不慎摔倒 在二审时,王浪也为自己辩护说:“那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得先让他打受伤了,才能还手。对方中途手里没有了酒瓶,我是不是应该等他捡起酒瓶才能继续反击?” 王浪父母和辩护人都认为,李雷挑衅在先,且在王浪已经认怂、赔笑的情况下,李雷仍旧持续挑衅甚至攻击王浪,才是王浪反击的关键。至于王浪的反击是否超过限度,应综合当时的环境、心理等全面考虑。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辩护人认为,王浪不是武林高手,不能以李雷的行为作为反击的参照实施精确防卫,“难道是让李雷拿着酒瓶先打王浪,王浪才能还一下手吗?”。 后续 法官将请人大代表法律专家论证该案 新年后,连续几起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案件都引发关注,王天赐一边照顾着年老生病的父母,一边关注着相关的消息。 2019年3月3日,保定市检察院针对“涞源反杀案”发布通报称,王晓一家三口均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女大学生王晓因被男子王磊纠缠,躲回涞源老家,但王磊仍不依不饶,先后多次对王晓实施骚扰、威胁,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劝诫无效。2018年7月11日,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王晓家中,王晓父亲让王晓报警,随后持铁锹与王磊发生打斗,随后王晓母亲及王晓先后加入打斗,都被王磊用甩棍、刀具打伤,最后一家三口将王磊打倒,其间王磊曾两次欲起身,都被王晓父母用菜刀、木棍击倒。最终王磊死亡。 2019年3月1日,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宇案进行审查。认定赵宇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前,赵宇因阻止女邻居遭受不法侵害,与施暴者产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将施暴者打伤。 与这两者不同的是“富锦反杀案”,2019年1月2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黄海龙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审判决,认定黄海龙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案发生于2017年4月6日。黄海龙和冯思铖因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交警大队走廊里发生口角,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法院二审改判的理由为,黄海龙受到不法侵害,抢刀反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抢刀过程中,有多人上前拉架,不法侵害程度已经明显减弱,黄海龙持尖刀刺被害人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一刀,致其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考虑黄海龙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 但与王浪案不同的是,以上三起案件中,被害人均为率先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涞源案”王晓一家三口均被王磊持凶器打伤,“富锦案”黄海龙也被冯思铖刺中腹部,而“赵宇案”中施暴人当时正掐住赵宇的女邻居,实施严重的侵害行为。 王浪案中,无论李雷左手触及王浪颈部的动作是“推搡”还是“掐捏”,李雷所实际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这个动作,这个动作不足以造成王浪死亡。但正如王浪在庭审中不断反问的那样:“我要等他先用酒瓶打伤我,我才能还击吗?” 在接受采访时,王天赐提到李雷先用破碎的啤酒瓶击打但被王浪用手挡下,为此王浪的手还被划伤。庭审时,辩方也提出过这个情况。但检方对此并不认可,而监控中也无法清晰的找到李雷率先用啤酒瓶击伤王浪的明显动作。 在网络上,对于王浪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争议,有网友认为王浪案是典型的互殴。 此前,有媒体综合了2016年至2018年100份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判决书,其中仅有1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6起为防卫过当,29起被认定为互殴。 中国法院网曾撰文对互殴过程中的防卫行为进行评述,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事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因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两种:第一,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第二,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由于王浪案件的争议性很大,法官乌新刚告诉王天赐,王浪案将会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一起来进行论证,然后再择日宣判。 声音 人大代表建议作出正当防卫立法解释 在为王浪辩护时,辩护人王万琼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大法官在于欢案后发表的《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中写道:“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沈德咏法官作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主任接受采访时表示,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确实容易引发争议和关注,这也反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是司法中的难题。 一方面,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具体个案中常常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另一方面,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考量过多。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办案机关往往承受着一定的压力。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出现正当防卫法规过于原则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内正当防卫相关案例比较少。最高法、最高检也并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可供参考的资料比较少。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立法解释。 比如在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时,“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正如二审时公诉人所说,李雷左手的“推搡”动作不能被过分解读。如果王浪没有还击,有可能李雷在几次推搡后就停止攻击,骂骂咧咧的离开。这样,李雷不会死,王浪也不会身陷囹圄。但辩方提出的预判也不无道理。李雷也有可能向王浪施加进一步的攻击,甚至用酒瓶攻击王浪。那个时候,王浪还有机会反击吗?若根据“正当防卫”的手段相当原则,李雷“推搡”了王浪的颈部,王浪也用“推搡”李雷颈部还击,这样的“正当防卫”最后的结果会是什么? 王天赐觉得,王浪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社会上每个人都可能碰到类似的争执,被挑衅的人已经认怂、赔礼,但换来的却不是息事宁人,而是持续的辱骂、恐吓,那如何依法的用正当防卫保护自己?某种意义上来说,王浪案比昆山案更现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子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