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辩护人:对比昆山反杀案 没有追击行为属正当防卫 王浪与李雷的殴斗发生在2017年12月10日20点32分前后的炫色酒吧内,发生斗殴的位置被酒吧内两个角度的监控视频拍下,清晰地记录了事发前后的每一个细节。 当天20时32分,已喝过酒的李雷和两个朋友来到酒吧,经过王浪的座位后,李雷主动挑衅,他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到王浪胸前,王浪遂从座子上抓起啤酒瓶起身与李雷发生争执。 争执期间,双方的朋友分别从二人手中夺下啤酒瓶。李雷继续上前争吵,并先后递给王浪两个啤酒瓶,王浪仍在跟李雷解释,并几次伸手试图拍李雷的肩膀和胳膊示好,但都被李雷拿手推开。 王浪一直在讨好,但仍被李雷辱骂、威胁 在庭审时,王浪供述称其当时一直在“认怂”,称李雷为“雷哥”、“都是出来玩的,你玩你的我玩我的”之类的言语。但李雷并未罢手,两次掀翻桌凳,还拿啤酒瓶威胁劝架的苗林。 当李雷用左手推搡了王浪的脖子,做出类似扇嘴巴的动作后。王浪愣了2秒钟,突然将用酒瓶向李雷头部击去。随后两人纠缠在一起。 事后,王浪说,在他攻击李雷的过程中,李雷还宣称“你敢打我,看我弄死你”。视频监控中也能够看到,李雷曾回身寻找酒瓶、烟灰缸试图反击,但在王浪持续的攻击下未能得手,随后脚底打滑摔倒。 王浪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浪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一审法院没有认可。 王浪的案子发生在2017年12月10日,比著名的“昆山反杀案”早了半年多。2018年6月28日,王浪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时,“昆山反杀案”也还没有发生。但此后,舆论都将王浪案称为咸阳版或陕西版的“反杀案”。 因为他们都有相类似的特征:被害人主动挑衅引起事端;凶器均为被害人提供……而且,两个案件当事双方的身份也都很相似,被害的是“纹身男龙哥”和“社会男雷哥”,实施反杀的是打工仔于海龙和大学生王浪。 二审的时候,“昆山反杀案”已经尘埃落定,辩护人王万琼、徐昕在庭上对比了王浪案和“昆山反杀案”,以此欲证明王浪反杀系正当防卫。 在辩护人的辩词中显示,“昆山案”时当于海明反抢砍刀后,其与“龙哥”就是砍刀对徒手,而王浪案始终是啤酒瓶对啤酒瓶;“昆山案”中于海明捅刺“龙哥”5刀后,追砍第六刀没砍到,刀掉在地上捡起来继续追砍,而王浪用啤酒瓶击打李雷6次,捅刺2次,并没有追击行为。 公诉人:不法侵害仅为推搡 持瓶还击超限度 二审时,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将王浪案对比昆山案有不妥之处,应该更关注的是两个案件的不同点,而非相同点。 公诉人称,“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先持刀攻击于海明,于海明才在刀落后持刀反击。而王浪案中,李雷对王浪只是徒手推搡,手接触王浪颈部后,迅速离开,而王浪停了2秒,然后持酒瓶猛烈还击,明显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李雷攻击王浪的这个动作后,王浪开始持酒瓶反击 公诉人将李雷用左手攻击王浪颈部的行为称为“推搡”,并认为是“轻微暴力行为”。而李雷虽然右手曾经举起瓶子,但没有明显攻击行为。相比较王浪持酒瓶猛击李雷头部、捅刺李雷躯体,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明显对比悬殊。 公诉人认为李雷对王浪的不法侵害,并未造成王浪身体受伤,而王浪的反击则造成了李雷的死亡。公诉人认为,这也能说明,王浪的防卫强度超出必要。“怎么可能把推搡行为,评价为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 “辩护人一直在说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但是忽略了防卫过当也同样有法律意义。”公诉人表示,防卫过当制度也是有价值的,法律鼓励防卫,但不鼓励过度暴力,不然防卫过当制度立法的本意就会落空。“这样会把一些轻微暴力,变成刑事案件”。 对于李雷左手推搡王浪的同时,右手曾举起酒瓶欲殴打王浪。公诉人认为,不能对李雷的动作过分评价,预判猜测都没有科学性,也并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所以,公诉人在二审时指出,王浪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应为防卫过当。一审量刑过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