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翟某构成诈骗罪 判其有期10年退还64万 2018年5月28日,北京朝阳检察院以翟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开庭时,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并不认可指控的64万余元,仅承认诈骗10余万。 翟某的辩护人则称,在案证据证明,翟某实际收取王丽汇来的钱款共计21万余元,其中,两人正常经济往来的11万余元应扣除。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翟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诈骗开始的时间、药品价格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可印证翟某的实际诈骗数额为64万余元,故对翟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以翟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所诈骗的数额64万余元。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自己仅是出售药品赚取差价,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且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数额过高。 29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认为,翟某虚构王丽患病的事实,导致其支付了本不应支出的药费,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资金往来认定翟某犯罪数额64万余元,计算无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二审裁定驳回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朱健勇 实习生 邹易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