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家长可送孩子培训但不应妨碍接受义务教育 1月23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介绍,就义务教育情况来看,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需取得批准,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由此可知,只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且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才能够实施义务教育。 而对于关于高中教育,教育部办公厅历年发布的“关于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均要求各地严格规范招生管理工作,要公示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职学校名单,未经公示的不得招生。 华夏学宫的工商注册信息表明其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徐州市教育局也答复称其只有培训资质而不具有办学教育资质。因此,华夏学宫应该不能进行初中高中的办学,而只能进行辅助性的培训教育,其开展全日制的初高中教育的行为,可能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韩骁介绍,家长们可以将孩子送去接受培训,但是不应该妨碍孩子们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将孩子送去此类不具备义务教育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全日制教育而不让孩子参加正规的义务教育,则属于违法行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除了机构是否具有实施义务教育的资质问题,华夏学宫教授的内容也是一项问题。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嘉康律师介绍,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因此陈嘉康律师认为,即便华夏学宫获得批准开展教学活动,只能选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取未经审定的其他书籍(如四书五经等)。与此同时,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也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显然质量要求不止考核国学。 陈嘉康律师介绍,既然机构拿到的是培训资质,而不具备义务教育资质,对机构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也存在监管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