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经营罪受审 2017年6月18日,民警在辖区走访中获得线索:有一处非法屠宰场,现场屠宰环境恶劣。 6月20日凌晨,民警得知潘志文、潘修竹、季宝传等人要屠宰生猪后,第一时间联合县农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展开专项行动。本已摆好大锅烧水,正准备杀猪的潘志文、潘修竹、季宝传等人,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和执法人员立刻慌了神,当场瘫坐在地。 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潘志文伙同其父潘修竹,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利用自家住所和租用的两处民房,网购猪肉检疫章、高压注水泵,私设屠宰点,非法宰杀生猪500余头;并雇用被告人季宝传驾驶车辆将生猪运载给当地农贸市场猪肉分销商,潘志文、潘修竹非法经营销售数额达160万元,季宝传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60余万元。 盱眙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志文、潘修竹、季宝传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宰杀、销售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介绍,私设屠宰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及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检察官提醒广大读者,春节将至,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一定要认准有蓝印和红印的猪肉,如果发现私自屠宰生猪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另外,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部分地区有些农民饲养数量较少的生猪,出于自食需要,请屠夫前来宰杀,这种情况属于个人自宰自食行为,并不触犯国家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