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把潜在风险转移对客户有违公平 经办此案的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认定陈伯的存折现有存款余额116703元。法官解释,因为陈伯的存折直接证实了存款余额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最终的状态,虽然卡折合一以及存折上记载了“存折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可以证明,并没有一个完整、详实的账目予以记载。 虽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会计原始凭证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银行依据该办法对原始凭证进行了销毁,但是银行也应该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予以印证。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方面拥有远胜于一般客户的抗风险能力,既然明知原始凭证在将来会被销毁的情况下,更有责任及义务保存好完整的流水记录,不能以系统移植数据存在问题,而把潜在的风险转移给储户,这有违公平原则。 此外,在一个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社会,银行无疑是也应该是公民最信任的地方。银行内部系统存在技术问题,如果其自身有过错还不需要担责,其后果明显不利于银行内部加强治理,也不利于防范类似的事件发生,这与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储户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驰。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由银行负担。一审判决后,银行已依法履行了还款义务。 提醒: 留存证据是维权关键 经办法官赵心晶指出,自由取款是储户的权利,既然陈伯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关系,陈伯便有自由取款的权利。类似案例中陈伯这样在十几年后取款不能,又碰上银行系统移植存缺漏的情况确实较为少见。作为银行的客户,可以直接提供的证据多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开具的凭证或单据,为此建议大家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及时仔细留存相关凭证和业务办理单据,避免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纷争中。多数人将打拼辛苦所得存入银行,绝不仅仅因为银行利息,更多的是出于对银行保存公民财产能力的信任。倘若账户资金安全指数随时间流逝而降低,无疑伤害了普通公众的朴素感情。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完整,敢于承担责任,应当是现代专业银行的应有之义。 赵心晶建议,对特殊类别的原始凭证,例如借款借据、销户等相关凭证,延长保管期限或永久保管,保证原始材料的完整性;对系统数据定期检测升级,及时查漏补缺数据,保证系统数据的连贯性;对销户等重要类型业务,以系统短信方式再次通知储户,保证储户的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