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1名花季少女被残忍杀害,凶手是与她同龄的6个人。
6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案件仍在调查之中,但此前媒体的报道却让我们窥见了这起案件中令人发指的恶行:这名15岁的少女遭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最终被殴打致死! 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来都最敏感,也是最刺痛公众神经的社会话题。在纯洁无瑕的年纪中释放出漆黑如墨的恶,这种与年龄不相称的凶残,让人不寒而栗。 本案自有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在面对一起起未成年人或是误入歧途、或是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我们不会坐看悲剧一次又一次地重演! 在流泪的花季面前,我们有三件事必须去做—— 一、依法严惩未成年人犯罪, 年龄不是法外开恩的借口。 成长总会伴随错误和挫折,很少有人能够一帆风顺的成长,一直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不同的是,有的青春只是一时行差踏错,而有的青春在万丈深渊之底长出了噬人的獠牙。 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威廉·戈尔丁有一句名言:“一个孩子在没有制度约束、惩罚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野蛮的举动,生物性中的恶便倾泻而出,并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对于在成长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我国法律已经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等制度,给予了必要的宽容和最大的善意。但是,惩罚犯罪是刑法不容放弃的使命,如果一味地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忽视对恶的约束和惩戒,那执法机关如何面对无辜受害的被害人,又如何面对被犯罪行为深深伤害的社会安全感?
保护不能是宽宥,善意不能是轻纵,法治的尊严要靠办案标准与法律对标来维护,用精准有力的执法行动来维护,用对违法犯罪的依法严惩来维护。不能让法治的警钟一次次被违法的代价来敲响! 二、依法进行教育引导, 让孩子远离犯罪不能只靠“亡羊补牢”。 每一次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失灵的产物。在社会责任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践行者,没有任何人有资格在旁围观。 严格执法,同样意味着要落实法律关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绝不能仅仅依靠惩罚建立“条件反射”。 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从轻处罚的规定,绝不是为了让谁“逍遥法外”,而是为了给接下来的教育引导留足发力空间。标本兼治的办法,是既要让未成年人意识到错误,也要让其明白何为正确。 在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之中,我们也许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耳熟能详,却往往忽视了还有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这部于1999年通过的法律中,教育和保护、预防与矫治,成为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途的法定方法。
与犯罪行为主要由政法机关惩戒不同,法律同时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综合治理工作。因此,在责难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前,公众必须意识到,没有人能置身事外。 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不应有半步退缩。 2009年至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持续下降趋势,近五年来平均降幅超过12%。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只是众多孩子中极少数的一部分,对于“好孩子”,法律给予他们的是保护,是让他们享有这个年龄应该有的阳光雨露,斩断伸向他们的魔爪,隔绝侵袭他们的暴风骤雨的保护—— 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四部专门法律。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虐待、拐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废除了争议多年的嫖宿幼女罪罪名。 2015年出台《反家暴法》,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障。 2017年《民法总则》完善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起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对违法犯罪的轻纵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对不法侵害的无视就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法治必须要为弱者遮风挡雨,拨云见日。 给予未成年人这一群体以特殊保护,不只是关乎家庭的未来,更关乎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政法工作需要尽可能保护好一切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当然也包括依法维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权利。社会不可能一尘不染,但是社会的裂痕和不安,必须要由法治来弥合和稳定,社会的朗朗晴空,必须要由法治来构筑。 陕西神木的悲剧正由依法办案逐渐划上句号。但留给社会的责任,却不会因此而停止。 在法律面前,年轻不是资本,但年轻也同样不是罪过。 我们不愿看花季染血,也不愿看雨季含泪,受害者的痛苦我们感同身受、犯罪者的恶行我们绝不姑息。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每一滴或是痛苦、或是悔悟、或是同情、或是希冀的泪水都同样需要我们背负。在这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之下,我们所有人需要擎起的,是法治给予我们的那份稳稳的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