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的一天,赵先生骑着电动滑板车过马路时,被开车的杜先生撞成骨折。交警以电动滑板车不属于交通工具为由无法给出责任认定,杜先生也拒绝赔偿。日前,赵先生将杜先生和保险公司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赔偿65000余元。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赵先生骑着电动滑板车过马路时,被开车转弯的杜先生撞成骨折,电动滑板车也被撞坏。由于对赔偿数额的协商一直没能达成一致,赵先生将杜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65000余元。
昨天的庭审现场,被告杜先生并没有出席。赵先生认为,机动车应该避让行人,对方当时右转弯也未减速,事故造成他掌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杜先生仅陪着赵先生到医院,在转院时,杜先生便离开了,之后再没有出现过,并且一分钱都未赔偿。事发后,交警到现场进行了处理,但交警表示,由于赵先生的电动滑板车不属于交通工具,无法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赵先生当庭表示,在购买滑板车时,店家说这种车轻便易携,能够折叠,能上路,也能带着上地铁,应该算是正常的交通工具。
保险公司在庭上同意在交强险的额度内赔偿,但认为事故的双方应该负同等责任,原告没有保证驾驶滑板车安全,没有及时避让,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据了解,这种电动滑板车重量为10公斤左右,通过电池供电运行,最高时速能达到20公里。因此,它受到了经常需要进行短途出行的人们的追捧,尤其是乘坐地铁的上班族。一些代驾司机也会选择电动滑板车,在各单生意间用其代步。对于电动滑板车等产品,交管部门并未核发牌照。这也正是事故发生时,交警没有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因。保险公司表示,这类新型交通工具的事故纠纷他们还是第一次碰到。
法官透露,该案在对于电动滑板车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争议,因此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庭后,法官还会进行相关事实的核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