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最近,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8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交警接到报警,称一辆大巴车在石庄镇的立交桥上撞倒了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并逃逸。
老人姓石,头部有轻微伤,在当地卫生院留院观察。老人的儿子在接受采访时称,有人打电话告诉他,他母亲被大客车撞倒了。这位石老太太也告诉记者,她是被汽车剐倒的,并咬定撞倒她的是一辆大客车。
但大客车的司机殷红彬所述却与石老太太反映的情况截然相反。殷红彬说,他只是开车经过,发现有三轮车横在路面,一名老人被压在了车下,于是靠边停车,扶起了老人。
所幸车上装有监控,整个过程被清楚记录了下来,证明司机所说属实,还了司机清白。事后,石老太太说,她是被别的车剐倒了,后来有人来扶,就以为是撞倒她的车,“误会好人了”,表示道歉。
助人反被人冤枉的类似事情,近年来时有耳闻。南京彭宇案、前些天刚刚二审开庭的天津许云鹤案都因相似性质,引起公众高度关注。
“为什么做好事却引火烧身”、“做好事都要自带摄像头吗”、“以后还敢扶老太太吗”,关于这个话题,追问不断。
一问:受助者,为何恩将仇报
编辑:发生在江苏如皋的这起事件,司机究竟是撞人,还是救人?
殷红彬:8月26日中午12点半,我驾驶着车号为“苏F29171”的大客车,载着乘客从如皋石庄镇出发,前往南通市区。行驶到张黄立交桥时,发现路面上横着一辆三轮车,一名老人被压在车下。我迅速靠边停车,和乘务员郁维贞跑下车,将老太搀扶起来。
但是,附近村民将我拦住“不让走”,怀疑是我撞了人。在让对方记下车牌号后,我才重新开车上路。
记者:据如皋市宣传部新闻科邵科长说,29日下午,受石老太委托,其儿子郝先生带着锦旗来到南通飞鹤快客公司,向热心救人的殷红彬、郁维贞表示了感谢。
编辑:这几年,出现过不少类似事件,其中有像如皋事件这样最终被证明是一场误会的,但也有助人为乐者遭到恶意诬陷的。这类事件的发生,究竟是什么原因?
王敬波:类似事件的再三出现,从根本上说,恐怕是社会诚信系统出了问题。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一个公平的、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商业领域出现了不公平竞争,甚至商业欺诈。而这种经济现象的不良影响,也会逐渐渗透入社会生活中。在国家治理和政府管理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各种领域的问题作用于社会生活,一方面导致社会上产生了为了逐利不择手段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降低,人们越来越不敢做好事。
编辑:这类事件中,我们好像总是听闻好人被冤枉,很少听到坏人被惩罚。这是不是因为法律中对诬陷、冤枉人的人惩处力度不够?
王敬波:对于恶意欺诈,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有惩罚机制的。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并不容易。助人者可能觉得要提供证据,自证清白,或者证明对方欺诈,直至追究责任、为自己维权,时间、经济成本都高,不如私下与对方达成协议,平息事端。这多少与中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事态度有关。
另一方面,围观者可能也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未必愿意第一时间站出来作为证人,帮助蒙冤者维权。因此,尽管有相关法律制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法律中很难对恶意欺诈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这也可能进一步助长无良人的侥幸心理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二问:助人者,为何引火烧身
记者:如皋警方称,他们在调查时发现,南通飞鹤快客公司的大巴车都安装了车辆监控系统,能够实时记录车辆前方和内部情况。监控系统对后来事件的调查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吗?
殷红彬:正是因为有这套监控系统,我觉得警方一定能还自己一个清白。
编辑:如果如皋事件中没有摄像头的存在,是不是助人为乐的人又要背黑锅?为什么做好事却引火烧身?是证明自己无辜这件事难度特别大吗?
王敬波:如皋事件中,比较幸运的就是有摄像头清楚记录下了事件的全过程,提供了清晰无误的证据,事情的是非曲直都很明确,因此处置起来相对比较简单。
在通常的案件调查和审理中,证据是很重要的裁判依据。比如,可以通过伤情鉴定、提供人证物证等方式,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或者法官的裁判提供依据。
但是事实上在很多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并不那么容易,由于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这件事确实会给调查、裁判带来难度。毕竟事件过去了,很多事件又是短时间发生的,或者稍纵即逝,客观上难以重新完全还原。
中国有助人为乐的传统,这种传统应该得到弘扬,但是我们也必须提醒行善的人,在做好事的同时,一定要增强法律观念、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好心办坏事。比如,如果遇到犯罪或者事故现场,就不能不顾一切地冲进去施救,需要有意识地保护现场,以免影响以后的调查取证,或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问:执法者,为何左右为难
编辑:有这样一种观点,法院作出不利于助人为乐者的裁决,会让恶意欺诈的人称心,做好事的人寒心,以后就更没人做好事了。既维护法的尊严,又保护行善者的权利,执法者往往左右为难,怎样才能两全呢?
王敬波:首先应该强调的是,具体到一个案件的裁决,法官和媒体所接触掌握的事实、证据也许是不尽相同的。媒体披露的信息,公众作出的判断,未必就真实、全面、准确。
因此,我们在不全面了解事件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妄自对法院的裁判进行评论。
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也要强调法院在裁判一些涉及社会伦理、社会诚信、社会道德的案件时,应该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职能是随着社会进步而发展的,但是至少在中国目前环境下,司法需要承担一定的引导社会风尚的责任。
尽管在有些判例中,可能由于取证困难等问题的客观存在,最终裁决可能不利于行善者,但是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进行引导,对公众的善行进行肯定,也能达到引导社会风尚的作用。
记者:此事发生后,有网友戏谑说,按照这种趋势,谁还敢扶老太太啊?您对此事怎么看?
张小平:一定要迅速查明真相,褒善惩恶,给社会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让好人有好报,要引导社会舆论,树立正确价值观。好事要做,好人最终是会得到社会承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