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2: 小丽每月工资减除“三险一金”之后是8000元,2019年获得年终奖10万元。 具体算法是,先用10万元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是8333元,适用现行税率表的10%税率,那么小丽年终奖应交个税为100000×10%-210=9790元。 假如小丽在2018年1月取得2017年的年终奖也是10万元,当时“8333元”对应的税率是20%,应交个税为100000×20%-555=19445元。 由此可见,个税改革后,小丽拿到年终奖所要缴纳的个税差不多是原来的一半。 采取单独计税需避开“临界点” 注意2: 部分人年终奖采取 单独计税可能会增税 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延续了之前的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也指出,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如果采用单独计税,有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因为采取这种单独计税方式,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个税多缴上千元甚至数万元”的情况。因此发放年终奖时,需要避开“临界点”。 记者计算得知,适用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以及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后,会有6个“临界点”区间,即:36001-38566.67元,144001-160500元,300001-318333.33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 比如说,年终奖为36000元时,采取单独计税方式的个税为1080元。若年终奖多发1元,即36001元,那么采取单独计税方式的个税为3390元,个税多缴2310元。 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需避开上述6个“临界点”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