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富商孙某豪掷近5亿元,欲向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集团”)购买内蒙古的一个煤矿,可是款项支付出去后,煤矿的股权却迟迟未变更到其名下。原来,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根本就不持有该煤矿的股权,他在与孙某签订合同后,才着手向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购买股权,想通过这样一种倒卖方式“空手套白狼”赚取中间差价。30日郑小平在佛山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他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诱骗孙某人民币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过郑小平当庭喊冤,称这只是一宗普通的经济纠纷,他事先已经与煤矿的大股东达成了口头协议,无奈该大股东出尔反尔,才造成了今天的困局。
指控:谎称拥有煤矿全部股权
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煤矿交易中介李治发介绍南海富商孙某认识内蒙古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及信安公司工作人员张勇。郑小平和张勇向孙某声称,信安公司已经买下了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煤矿)全部股权,拥有蒙祥煤矿的开采权,孙某于2009年10月28日与信安集团签订蒙祥煤矿股权转让协议;而实际上,蒙祥煤矿股份分属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和刘某所有。
据指控,协议签订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孙某陆续向郑小平支付款项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9亿元、港币1000万元,但郑小平一直未向其转让蒙祥公司股权。郑小平收取上述款项后,除向华富公司赵某、刘某支付人民币1.1亿元以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投资和消费。
孙某等人发现郑小平根本不能转让蒙祥煤矿的股份后,于2011年3月7日与郑小平签署退款承诺书。郑小平此后陆续向其还款人民币2600万元。2011年11月,孙某发现联系不到郑小平、张勇等人,于是向南海公安机关报警。
佛山市检察院最终认定,郑小平骗取的金额为人民币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解:是经济纠纷非合同诈骗
30日,此前被取保候审的郑小平身穿便服出现在法庭上,他当庭辩称自己无罪。在他看来,整个案件其实只是经济纠纷,而非构成刑事犯罪的合同诈骗。对于起诉书的内容,他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他从来没有对张勇、孙某等人说过自己已经正式收购全部股权;二是他一直都努力履行合同约定,最终未能履行合同是因为蒙祥煤矿的大股东赵某坐地起价,将原来谈好的4.8亿元出让价升至6亿;三是他并没有将这些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消费,他只是通过投资等手段让这些钱保值、增值。
郑小平表示,事实上在2009年8月前,他就已经找到了蒙祥煤矿的大股东华富公司的赵某,并与其谈好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此后是孙某急着想要获得煤矿的股份。
30日的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多的是郑小平究竟有没有虚构拥有蒙祥煤矿股权的事实。
郑小平一方表示,郑小平早已经明确告知了孙某,他与华富公司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孙某本人也是知道他们尚未签合同且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
郑小平的辩护律师指出,孙某前后支付的近5亿元并非他一人的资金,过程中孙某向其他3位商人融资,“孙某明知道郑小平没有持有蒙祥煤矿的股份,还依然拉其他3位商人出资,也是想‘空手套白狼’”。
反驳:“先卖后买”且诚意不足
对于郑小平一方的辩解,佛山市检察院称,从张勇还有李治发的证供中,都可以反映,郑小平曾对他们宣称,已经完全控制了蒙祥煤矿的股权;从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来看,无法推翻其“先卖后买”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郑小平和张勇还继续虚构事实,以让孙某继续支付余款,例如,在孙某支付1.65亿元并向其索取蒙祥煤矿的股份资料时,郑谎称过段时间给以便拖延;而在孙某询问煤矿何时可以开工时,郑小平多次以征地拆迁需要给牧民一大笔钱和需要时间为由,要孙某继续支付款项。
公诉机关指出,郑小平解释未履行(与孙某)签订的合同的原因是赵某(蒙祥煤矿)坐地起价,但是孙某早就支付了9000多万元给郑小平,郑小平去跟赵某商谈购买煤矿股权时按约定需要交5000万元定金,他却只交了2000万元,“明显诚意不足,导致赵某失去合作兴趣”。
案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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