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1日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旨在对此前出台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作出细化和推进,协商定价、静默期和打新产品不能参与网下配售成为亮点。此次新规呈现出淡化行政干预的影子,但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需要综合治理,如何落实各项政策并形成政策间的协同效应,是未来需关注的重点。
定价方式趋向多元化 不再是机构特权
《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 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卖方,自然希望新股能够发个好价钱,如果定价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界担心会出现发行价过高的情况。
对于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方案中,对于价格总的指导原则是参考行业平均市盈率,如最终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应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和盈利预测。
在新股发行改革方案中,个人投资者的意见受到尊重,定价过程中,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到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分析人士认为,引入个人投资者意在使占比较高的中小投资者拥有参与定价的机会,使得定价过程不再是机构的特权,体现公平原则。但这一措施又产生了如何杜绝利益输送、人情报价的问题,而且中小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值得商榷。
新股发行改革方案赋予了主承销商有更大自主权和更重的责任,定价过高就可能会产生发行终止、发行失败、首日暴跌等一些恶果,而定价方也要承担这些后果,这就要求主承销商有更高的承销能力,不然可能会导致发行的冷场。
“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革,主要还是要看具体怎么落实。”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说。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改革 强调“静默期”
新股发行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改革,弱化行政审批,强调信息披露,这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披露制转变埋下伏笔。此次修订,证监会再次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
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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