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因身体不适,夜里10点在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路时被要求缴纳385元的“超时费”。高速路工作人员称,高先生在高速路上停留超过12小时。据调查,中国多地均有对在高速路停留超12小时车辆额外收费的规定。(5月14日中国广播网)
司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一晚,价格堪比豪华酒店。这并不是说司机睡在服务区的豪华酒店,而是在高速公路停留过长,被罚款了。但这个超时费确实雷人,雷人之处 不仅在于罚款数额高昂,还在于多数司机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规定。法治社会不再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时代,一项规定出台实施,昭知天下是必要的程序,如果多数人不知道这个规则,则有“口袋规则”之嫌。
不过,进一步探究就发现,高速超时费并不是新规定,而是早已有之。据2007年《齐鲁晚报》报道:货车司机董师傅拉货从江苏回潍坊,在高速公路高密服务区休息了一晚,结果第二天下高速公路时,被通知行车时间超了11个小时,要加收1125元的超时费。尽管有个别媒体偶尔的报道,但媒体调查却显示,十个司机里有九个不知道高速公路超时费。
为何要出台公路超时费呢?高速公路方面的说法是为了打击个别司机“换卡逃费”。不容否认,换卡逃费现象确实存在,但绝非普遍现象。而且现在高速公路早就实现了信息化,摄像头遍布整个高速网,打击换卡逃费,只要加强监换即可。以收取超时费的办法治理换卡逃费,是一种偷懒的做法,在打击逃费的同时,伤及合法司机的权益。不知道此举打击换卡逃费的效果如何,但毫无疑问,这项措施有逼迫司机疲劳驾驶之嫌。司机的安全行车远比治理逃费现象要重要得多,以超时费治理逃费,是管理上的失策。
司机在行车过程中感觉疲劳和身体不适,选择在服务区休息是理性的选择。据了解,国外高速公路服务区常有司机躺在车里静静地睡觉。应当说,对于这种健康的行车方式,应当鼓励才是。如果一边叫司机不要疲劳驾车,一边又要求司机不能在高速公路超时停留,就是催生疲劳驾驶。
收取超时费不仅有害安全,更是于法无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否则,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虽然各省市都有高速公路超时费规定,但这个规定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违背是显而易见的,是一项典型的公路乱收费。而且收取这项费用有没有经过价格管理部门的同意?有没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授权?对这种为了公路管理部门的方便,却将过多的责任强加给司机,危害交通安全的规定,应当尽快取缔。
写到最后,突然想起网友的调侃,车辆在高速路超时要受罚,高速公路堵车造成司机时间的浪费,是不是应赔偿司机误时费呢?这个建议公平合理,权责对等,富有契约精神,高速公路方是不是也考虑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