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开征并不会直接对盗采构成某种制约,因为税收本身并不能有效阻止市场的非法行为,甚至有可能因为税收所带来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市场非法行为的猖獗。然而,对稀土而言情况就不同了
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定为销售额的5%-10%;煤炭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其中焦煤资源税率为每吨8
元-20元,其他煤炭资源税率为每吨0.3元-5元。此外,稀土矿资源税率为每吨0.4元-60元。
据悉,此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意义大于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在修改后的暂行条例中将稀土原矿资源税单列名目,并作为国家资源税整体的一部分进行统一管理,其采用了正式的税目税率表达,即“每吨0.4元-60元”,而之前税率的正式表述为“0.4元-3元/吨”。
相关负责人表示,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为进一步理顺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批准自2011年4月起,提高稀土资源税的税额标准。
今年4月1日,国家已统一调整稀土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轻稀土(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较原先的标准,该税额上调了10倍之多。
因此,有专家指出,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对于稀土原矿的税率确定,只是从法律上的一次确认,稀土生产企业早已开始消化此次税率变化。但重要的是,通过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单列表明其资源的重要地位以及日后管理的重点。
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具体税额上并没有对4月1日所公布的税率作出新的变动。从今年4月1日国务院上调稀土原矿资源税之后,我国各稀土资源主要产地也早已经开始按照新的税率开征稀土资源税。
记者从稀土企业了解到,自上调稀土资源税之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明显,仅资源税一项,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就要增加10倍。以包钢稀土为例,该公司需承担新增加的稀土资源税,按60元/吨原矿计算,每年需缴纳2.7亿元,相当于每吨稀土精矿需分担562.5元。
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无疑是将今年4月1日稀土原矿资源税调整内容纳入整体税法框架之中。从2006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定资源税改革方案,到今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历经5年之后终于收官,而稀土能从众多的资源产品中“脱颖而出”充分体现了近几年来稀土在国家资源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尤其是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原料,稀土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它的价格。而稀土价格自2010年开始有较为明显的上升态势,此次稀土原矿单列税目表明了国家加强稀土管理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