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高院的新闻发布会透露: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正在逐年下降。
据统计,20年来,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平均败诉率是13.18%。2009年行政机关一审败诉392件,败诉率为9.54%,同比下降近2个百分点,与全国平均水平(9.56%)基本持平。而10年前,败诉率超过15%。
省高院行政庭庭长蒋中东说,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正在发生变化,“程序违法”的案件越来越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则越来越多。
自2008年起,省高院连续三年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报送一份年度的行政审判“白皮书”。
这份“白皮书”梳理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有: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等。
案例1
明明不能补办手续 却被责令补办
2007年1月,罗某未经审批在距房屋2米、距省道2.6米处建房,建筑面积为155.1平方米。
经举报,被告仙居县建设规划局立案查处,对罗某作出责令补办法定建设手续,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门法院、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不能补办法定的建设审批手续。同时,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责令仙 居县建设规划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督促该局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无果。2009年8月7日,三门县法院决定对仙居县建设规划局罚款4500元。随后,该局缴纳了罚款,并重新作出了处罚决定。
败诉原因:适用法律错误
据“白皮书”分析,这个案件中,行政机关主要有两个错误。
一是适用法律错误,明知违法建设不可能补办法定的建设手续,仍违法作出补办建设手续的处罚决定。
二是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最终受到了司法处罚。
案例2
私人承包的土地被毁 国土部门不作为
贺某承包的耕地遭人非法毁损,自行阻止无效,向相关土地部门电话举报也没有结果,于是,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并告知结果。
然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并未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处,也没有书面回复。贺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2009年2月20日,宁波北仑区法院判决被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原告贺某。
败诉原因:不履行法定职责
蒋中东说,现在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这是一种失职,而原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所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