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 竹:不能掉入“颜色革命”陷阱
尽管西方国家对“颜色革命”含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以下几点通常被认为是“颜色革命”的主要特征:
以西方政治制度为理想目标。西方国家常把“颜色革命”与“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联系在一起,看作是全球民主化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这个标准,只有发生以西方政治制度为理想目标的街头抗争运动才被称为“颜色革命”。而发生在西方国家的街头抗争运动,无论有多激烈,如美国2011年发生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法国2012年发生的街头动乱、英国2014年的“占领民主”运动,都不会被西方国家认定为“颜色革命”。
以非暴力为主要形式。“颜色革命”通常采取大规模的街头游行或广场集会抗争给现政权施加巨大压力,并最终促使现政权崩溃。这种街头政治形式与过去以军事斗争方式推翻政权不同。所以,“颜色革命”也被称为“非暴力革命”。
以颠覆政权为行动诉求。虽然自称为“非暴力革命”,但“颜色革命”并非是一个和平变革,而是通过“非暴力”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和根本制度。所以,即使是最温和的“颜色革命”也不同于最激进的社会改革。“颜色革命”颠覆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和根本制度,而改革则是在既有政权的领导下修正和完善国家的基本制度。
根据这三个特征,“颜色革命”这个概念显然不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客观描述,而是一个带有明显政治进攻性的概念。也正因如此,外部势力的渗透常常成为“颜色革命”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一个国家发生街头抗争和动乱固然有内部的矛盾和根源,但这种街头抗争不是为了争取民众利益,而是为了推翻现政权并实现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战略利益。
宣称非暴力的“颜色革命”在实施过程中一般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违法原则,即大规模违法抗争。因为不违法,就不足以威胁政府。抗争者通常是走上街头,强力占领公共场所。二是“非暴力”原则,即抗争者强力占领公共场所,但并不直接采取攻击政府机关和警察的方式。“颜色革命”的支持者认为这两个原则的结合使用可以形成所谓的“公民抗命”,从而给政府施加巨大压力。如果政府软弱无能而一再忍让,抗争者就步步紧逼,不断扩大违法行动的范围,直到政府崩溃。
稍加分析就能看出,“颜色革命”的非暴力抗争其实是用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蒙蔽社会大众,其要害是有意曲解暴力的含义。“颜色革命”有意把暴力狭义地界定为用武装力量攻击政府,而把用暴力强行占领街头和公共场所的行动说成是非暴力的。从法律的角度看,违法强力占领公共场所本身就意味着对整个社会施行暴力、对普通大众施行暴力。因为占领者不使用暴力手段根本就无法封锁街道,无法占领广场。这是对普通公民的施暴,带有蛮横的街头暴力色彩。
尽管西方国家把“颜色革命”界定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一种形式,但西方国家的政治利益决定了“颜色革命”往往与民主理念相冲突。在“颜色革命”中,民主化被简化和歪曲为“亲西方”,民主原则本身却被抛弃。一些国家发生抗争的起因是,亲西方的反对派在选举失利后拒不接受选举结果,走上街头,以街头抗争来推翻选举结果。从这点看,“颜色革命”跟它所打的民主旗号并不一致。
“颜色革命”这一概念本身充满内在矛盾和似是而非的说辞,是美国等国家实现其全球战略的一个工具性概念,并不是要解决某个国家具体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小心掉入“颜色革命”的陷阱,整个社会将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
(作者为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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