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防线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的这句话,被习近平再次引用。
习近平对《决定》的说明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其起草背景和过程,第二部分是介绍框架和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他也直言不讳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决定》在这几方面下了功夫。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就针对司法领域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据施芝鸿统计,这次《决定》提出了超过40条改革措施。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无疑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大改革举措。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决定》提出要以其审理跨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习近平表示,这样做有两个“有利于”。具体来说,包括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以及可以让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同样瞄准“跨区域”的还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也是防止司法“主客场”现象的重要措施,旨在保障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围绕着诉讼制度,还有两项重大改革。
一是探索建立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谓公益,指的自然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制度将扩大检查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从原有的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到对“乱作为、不作为”等行政乱象的制约。
二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施芝鸿看来,这是属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一项特别重大的改革举措。公检法各司其职,但在过去由于对庭审不够重视,导致一些关键证据经不起法律检验。
施芝鸿告诉记者,法学界认为,这项改革举措是我国刑事诉讼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理念的重大发展,将对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刑事诉讼程序的重构、刑事司法方式的改进带来一场革命性变化。
同样的,公正司法还包括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
《决定》中所强调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直截了当地规定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这些要求,无疑给这样的风气一次“急刹车”。
而在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的权限也有了明确的边界,“谁办案谁负责”,已经将司法人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规定得清清楚楚。
全民守法是基础
在讨论守法问题之前,需要明确的是,四中全会《决定》体现了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施芝鸿的话来说就是,对公权力的使用侧重于通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来“限权”,对于群众的根本权益则是扩大了“全方位地维权”。
有了这样的逻辑基础,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治事关全体人民,自然意味着全民都需要守法。即《决定》里说的“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守法首先是意识层面的。《决定》里提出,要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早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所以他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基于此,自1985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了6个五年普法规划,广泛宣传普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各项法律法规。
在施芝鸿看来,需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医闹”“中国式到此一游”等法不责众观念,以及“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这种人治理念,都需要通过树立法治权威来解决。
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同样重要。《决定》中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需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上接法律法规‘天线’,下接城乡实际‘地气’”。施芝鸿认为它们可以成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社会平台。他举例说,上海浦东新区合庆镇,在每个村都制定了作为“草根宪法”的自治章程,通过村规民约,有效提高了农村治理水平。他认为,下一步可以用法治思维和创新理念构建一些新的平台。
“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决定》中的这一措施,也是在新形势下,对于在网络环境中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的重要措施。
全民守法,需要法律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都涉及到多条对于维护群众利益有着重大作用的制度。例如,仅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就包括了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多种措施,条条事关社会关切。
监督同样重要。四中全会提出需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全民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是一种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的强调,以及通过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指挥棒的作用,来抓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也是一种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