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侵权 制作方与发布公司均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专业的短剧制作方,被告杭州某传媒公司对影视行业及原告演员的知名度应有认知。在使用AI换脸技术时,被告有能力判断涉案角色形象会让一般公众识别为原告演员肖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认定,被告杭州某传媒公司存在侵权故意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而对于另一案件的被告,也就是播放涉案短剧的阜阳某传媒公司,法院也没有采纳其“有授权即免责”的观点。

法官解释,获得著作权授权许可,并不能成为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挡箭牌”。播放涉案短剧的阜阳某传媒公司,未对短剧进行审查即进行发布,属于未尽到相应审查和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其构成对原告演员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2025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判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 赵琪:法院认定涉案的片段是被告杭州某公司使用深度合成技术,对原告肖像进行AI换脸的结果,判决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阜阳这家公司没有尽到对涉案短剧的审查义务,也判决它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且赔礼道歉。
短剧制作须守法 使用他人肖像要获许可
目前,两案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随着短剧与AI技术的深度融合,相关人格权纠纷日益增多。法官提醒:短剧制作者应严守法律底线,使用他人肖像需事先取得许可;而发布者在获得著作权授权后,仍须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防止人格权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