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认为被告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牟利
在原告演员看来,制作并发布短剧的杭州某传媒公司,在未经她的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她的肖像。
而另一被告,阜阳某传媒公司则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播放含有原告肖像的短剧,营利目的明显,引发大量网络用户的误解,两被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两家被告公司都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抗辩理由。

制作短剧的杭州某传媒公司辩称,涉案形象纯属AI技术的偶然“撞脸”。他们声称通过AI创作生成时,并未输入任何与原告演员相关的指令,只是因为原告拥有大众认可的“美女面部特征”,因此AI生成的美女形象也与其有相似之处。此外,这家公司还认为,争议片段时长极短,且他们在收到原告方发送的侵权通知后,就下架了短剧并进行修改,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构成侵权。

而另一案件中播放涉案短剧的被告公司,则打出了“合法授权”牌。他们辩称,公司通过签订合同获得了涉案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才在账号上发布了这部短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