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家长认为车主路边停车也有过错
除此之外,相对于一审,二审中上诉方还提出了车主甄先生也存在过错的新主张,认为甄先生也应当为车辆烧毁承担责任,并相应减轻小男孩的赔偿责任。

男孩父亲刘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被上诉人将自己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且停放在305省道道路内侧,人来人往的集镇上,对车辆的安全完全不顾,也存在很大的过错,结合成年人和小孩子对损失过错大小分析,车主也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焦点新主张逐一审理
二审中,法院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新主张逐一进行了审理,包括男孩到底往车里扔了什么、车主将车停在路边是否也应承担责任等问题。
对于男孩往汽车里扔的东西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提交的视频资料来看,虽然其清晰程度无法看清男孩丢放的具体物体是什么,但是通过视频可以看到,男孩从案涉车辆后面走过来时,手中一直有点、丢的动作,再结合视频中鞭炮燃放的声音,认定男孩往案涉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丢放的是类似鞭炮的物体已达到高度可能。
至于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男孩自己没有认可扔鞭炮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不排除是因为男孩系未成年人,在派出所不免情绪紧张所致,未能还原事件全部过程可以做出合理解释。

同时办案法官还指出,男孩往车内扔鞭炮的这个行为也直接反映出,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安全教育不到位的问题。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建琳介绍,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是很全面的,包括方方面面,包括对未成年人的自身的人身安全、自身的财产安全和财产的处分,以及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都要进行安全的教育和管理,或者进行引导。小孩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肯定是要由家长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