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石某诉庐山市匡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合同附加消费前提条款的责任负担规则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原告石某购买了门票到被告经营的游乐园游玩。在驾驶卡丁车时,卡丁车发生侧翻导致原告摔伤。原告伤后可列入赔偿范围的各项费用共计24821.42元。被告提出项目收费明细中已告知驾驶卡丁车需有驾驶证,而原告没有驾驶证,对自身的受伤应负一定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并未在上车前检查原告是否有驾驶证,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购票进入被告的游乐园游玩,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应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保障游客的安全。原告在玩项目时发生侧翻导致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原告购票及上车时都未检查原告是否有驾驶证,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驾驶卡丁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和被告的责任比例确定为1:9,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石某各项经济损失22339.28元。
【案件索引】
一审:庐山市人民法院(2023)赣0483民初235号
【专家点评】
本案从旅游合同订立双方的责任义务轻重来平衡侵权责任的分担。旅游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经营者对项目的安全措施、技能要求等需要全面掌握,此种安全保障责任显然大于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如因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消费者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旅游游玩项目时应注意查看相关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活动;旅游经营者亦应认真核查消费者是否符合条件要求,提供安全的环境来保障游客的安全。旅游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
案例十
余某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作健康询问应当明确而具体,产生理解歧义的询问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4日,原告余某向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被告作出的询问为“两年内是否做过检查”,但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两年指的是自然年份还是精准到投保日之前的两年时间。原告分别在2017年12月10日和2018年12月23日做过两次体检,在投保时,如果按照自然年份理解,“两年内”即2019年和2020年这两年,原告并未做过体检。其后,原告被确诊为恶性肿瘤。然而,被告以原告2018年12月23日体检结果已显示心电图异常等理由拒绝理赔,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的询问不够明确具体,容易产生理解偏差,故余某按照社会普通认知理解为自然年份的两年内发生的情况并无不当,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8万元。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4034号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1064号
【专家点评】
本案明确了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作健康询问时的问题应当明确而具体,不应使投保人产生理解歧义。若保险人的询问不够明确,导致投保人按照社会普遍认知理解与保险人的解释产生偏差,应视为投保人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
【维权指引】
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遇到保险代理人健康询问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以免产生自身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造成财产损失。若保险消费者因保险公司询问存在瑕疵和歧义而导致后期无法理赔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也应强化保险代理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在作健康询问时向消费者作出详细说明,避免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