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石某诉安丽维(广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的合理界定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0日,原告石某花费93000元在安丽维门诊部接受了脸部注射填充等三项医疗美容手术,其中脸部填充手术花费35000元,由安丽维门诊部指派了不具有医疗资质的人员毛某进行,造成手术失败。石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及赔偿三倍的服务费27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丽维公司在向石某提供脸部填充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安丽维公司应当退还该项目服务费并按该项目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其余美容项目未达到合同目的作退费处理,即返还服务费93000元并赔偿原告105000元。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0654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9034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申15498号
【专家点评】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未如实告知消费者部分服务项目由不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决定其是否选择该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手术的重要因素,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务必谨慎核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以及主诊医师的职业医师资格,结合所选择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和相关医疗美容机构获批的诊疗范围,谨慎选择是否接受该机构的服务。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留服务合同、转账记录、缴费单据、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以防事后发生相应的纠纷。医美行业的经营者也要践行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医美诊疗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例七
杨某诉深圳指尖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网游充值维权证明责任的承担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原告杨某(未成年人)利用老年人手机登录涉案游戏,并累计向被告充值百余笔共计4398元。原告母亲发现后,向微信平台投诉并要求退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涉案游戏无消费提醒及未成年人消费限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充值,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权益,要求被告退还充值款4398元。
法院认为,结合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充值成功率等事实,充值行为均系原告所为,而原告在进行游戏充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充值行为无效,被告应退还充值费用。考虑到原告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之情形,法院酌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0%的充值费用。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2023)苏0104民初5003号
【专家点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网络游戏充值的行为无效,但证明起来困难很大。网络充值购买的是虚拟商品,充值行为随时随地可进行,且未成年人付款行为可能借用成年人账户完成,甚至游戏账户亦是由成年人注册。因此,在未成年人起诉至法院主张充值行为无效时,应当结合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充值成功率以及事后维权情况等因素来考量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此案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思路。
【维权指引】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管理和审查,落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尽到监护责任。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服务时,应当向其传输正确的网游使用与消费观念。同时,对于支付宝、微信等网游充值支付方式的密码,家长不应轻易向未成年人透露,以免造成相应的消费纠纷。在已经出现未成年人大额充值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保存好平台申诉记录等相关证据,选择向平台申诉或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例八
邓某诉霍邱德之邦物流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快递服务中保价格式条款的适用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6日,原告邓某从商家李某处花费3500元购得两套茶具,李某通过德邦快递(特快专递,实名认证为德之邦物流公司)发货,快递面单上注明原告的手机号码、地址,提货方式为送货上楼。快件投递中,被告德之邦物流公司因手机号码有误而未能联系上原告,也未送货上楼,径直将快件交某超市后,进行系统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被告对快件丢失、给予赔偿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快递面单上的保价条款赔偿500元。邓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茶具或赔偿两倍损失。
法院认为德邦快递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实际上减轻了快递公司责任、限制邓某作为接受服务一方要求赔偿的主要权利,故此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造成快递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法院判决被告在实际直接损失即涉案茶具价值3500元的范围和标准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3)皖1522民初6245号
二审: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5民终3727号
【专家点评】
本案明确快递公司未履行上门送货服务导致快递物品丢失情形下,快递经营者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保价条款的适用问题。快递服务合同中,因快递公司未依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在系统作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消费者可要求快递公司返还原物或承担赔偿责任。快递面单中减轻快递公司自身责任的保价条款无效。快递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在可选择快递公司的情形下,要选择信誉好、服务优质的快递公司;在利用快递寄送物品时,要尽可能保留物品购买票据、快递面单及付款记录等,并要求快递公司载明运输物品名称、种类、性质、数量和价值;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要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保留相关证据,如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邮政管理部门等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