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3-15 16:10   

人民日报客户端讯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征集、汇总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推荐的消费维权司法案例,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研讨,综合考虑案例的新颖性、典型性、示范性及对消费维权的指导价值,确定并发布了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此次发布的“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消费维权新问题,如汽车消费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直播带货消费欺诈问题、消费者行使监督权进行评论的边界、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的侵权责任、社区团购经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的认定、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的界定、未成年人网游充值维权证明责任的承担、快递服务中保价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旅游合同附加消费前提条款的责任负担规则、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健康询问不明确而承担不利后果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一直致力于发挥社会共治的平台作用,凝聚社会力量,加强协同共治。此次消费维权典型司法案例的评选和发布,旨在进一步发挥司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让司法更加公平正义。同时也将震慑不法经营者,促进经营者合规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构建消费者友好型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激发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能,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案例一

重庆市消委会诉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负担及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延迟交车违约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的约定无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4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整改劝喻函。通源宝源公司于4月1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但重庆市消委会认为其未完全整改,仍有两项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项系仅规定消费税调整后增加税款由消费者承担,另一项系该公司不承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交车时间延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2023年6月8日,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2023年12月5日,重庆市一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述两项格式条款无效。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555号

【专家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对拒不整改的汽车销售单位进行震慑,及时有效降低了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风险,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对各行业针对消费者的销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警示、指引和规范作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维权指引】

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仔细阅读,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二

孙某诉山西一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焦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欺诈行为认定及责任分配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被告焦某在快手APP平台上直播时虚构小女孩悲惨境遇以及解救、筹款等系列剧情,谎称为小女孩筹集手术费用,以低价出售玉石并鼓励粉丝购买。原告孙某信以为真,产生同情,在直播中购买了多件商品。后发现直播内容是虚构的,原告认为焦某的行为涉及炮制低俗剧情、编造虚假事件和实施营销欺诈,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6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焦某和被告山西一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原告货款2274.60元,赔偿6823.80元,并在快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快手平台已尽到平台监管职责不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22420号(2023年8月17日生效)

【专家点评】

网络带货主播不向消费者明示直播带货销售者和实际经营者,网络带货主播与消费者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带货主播通过虚构人物故事情节,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商品,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审查核实平台内相关主体的资质,对平台内的直播间、主播和商户加强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维权指引】

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消费时,要慎重甄别网络主播的言论,理性消费、按需消费。网络直播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真实全面地介绍产品信息,禁止虚假“卖惨式”营销。直播平台应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构建主播准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通畅的用户监督举报渠道,助力网络文明建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原标题:中消协发布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作者:齐志明  编辑:管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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