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脱逃罪等五个罪的罪犯郑有斌执行死刑。 法官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本文图片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微信号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有斌伙同吴荣明(已判刑)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购买毒品。同年5月3日凌晨,郑有斌指使郑有坤(已判刑)分别在东莞市和广州市从上家“雷哥”和“源哥”(均在逃)处接取装有毒品的包,并将该两个包转移至阮雪斌、何宝源(均已判刑)驾驶的锐志轿车上。 按照郑有斌的安排,阮雪斌与何宝源各持一支手枪驾驶该车押运毒品返回广西,郑有斌、吴荣明、张锦锋(已判刑)则驾驶凯美瑞轿车负责指挥和探路望风。当日上午,该凯美瑞轿车开到防城区郑有斌家时,吴荣明、张锦锋被民警当场抓获,郑有斌利用熟悉地形之便,持枪驾车逃走。郑有坤及阮雪斌等人于当日12时在广西钦州市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锐志轿车上查获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14827.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9952克,并搜出两支手枪和十八发子弹。 毒贩郑有斌。 同年6月17日,郑有斌在钦州市某汽车维修店修车时,被公安人员包围。郑有斌为抗拒抓捕,持枪挟持其女友作为人质与公安人员对峙,并将其女友挟持进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同年6月26日,郑有斌在南宁市被民警抓获,从其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2克、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1.1克,并搜出一支手枪和六发子弹。 同年7月11日,郑有斌在被羁押期间,鼓动同监仓的在押人员罗剑、梁胜荣(均已判刑)一同脱逃。当晚,三人见机挟持了一在押人员实施脱逃,在从监仓逃至通道时被值班民警及武警发现并制止。 2016年12月13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郑有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有斌提出上诉。2017年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官宣读执行死刑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郑有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为抗拒抓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劫取他人车辆逃跑,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其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在被关押期间实施脱逃,其行为还构成脱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郑有斌纠集人员参与毒品犯罪,亲自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商定毒品的价格和数量,提供车辆、安排人员分工、确定运毒线路并参与毒品运输,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郑有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950余克、MDMA片剂14800余克,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实属罪行极其严重。郑有斌非法持有枪支三支,情节严重,为逃避抓捕又持枪绑架他人并抢劫他人车辆,还在被关押期间纠集他人逃脱,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意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郑有斌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