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关系如何判定? 双方性行为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对于“养父”的身份,鲍某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予以否认,并认为和李星星之间存在亲密的暧昧关系,因此双方发生性行为,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 中新网:“养父女”关系的认定,对案件走向有什么影响? 吕孝权:从现在看来,李星星这一方提出的是双方为“养父女”关系,但鲍某明坚决否认。这个问题的事实定性,还是取决于警方的调查结果。但目前从我们掌握的信息来看,鲍某明与李星星之间应属事实监护关系,按照最高法等四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鲍某明应认定属于对李星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在2015年的时候,无论他们之间是“收养”、“抱养”还是“送养”,作为李星星法定监护人的周娟,把孩子交给鲍某明,那么周娟和鲍某明之间事实上就是监护委托关系,对李星星来说,鲍某明和她就是监护关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法律意见,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很明显,鲍某明没有负起责任来,反而是利用这些关系,对李星星造成性侵害。而鲍某明极力否认“养父女”关系,其实就是想强调他和李星星之间是“你情我愿”,不属于强奸。但即使两人间存在恋人似的亲密聊天,也应当认为是鲍某明滥用其监护人地位,利用其特殊职责便利,对李星星进行情感诱导和精神控制。 中新网:从法律上讲,如何判断李星星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 吕孝权:案发过程中,违背被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件,更是本案应当重点关注的本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案发时被害人年满14周岁,那么就要通过证据,综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在我看来,受害者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是“自愿”,主要考虑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以及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的客观原因。本案中,现在还没有证据说明李星星是自愿的,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两人有亲密关系,我们也应该综合考虑:在鲍某明的诱导威胁之下,包括带孩子看色情影片等行为中,李星星的自愿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表面上的自愿? 无论本案有多么复杂,一个无可辩争的事实是,案发时李星星是未成年人,是一个受害者。这个结论,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提出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