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孙小果被执行死刑后,云南高院警示大会透露了一个重要细节 来源:北京青年报 撰文 | 蔡迩一 在被执行死刑1个多月后,孙小果案成了警示教育反面典型。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从云南省高院获悉,3月25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警示教育大会。 在会上,云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侯建军要求,全省法院深刻汲取孙小果案教训,以案为镜鉴。 一个细节 在3月25日的警示教育大会上,云南省高院院长侯建军说: 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关于深刻汲取孙小果案教训、以案促改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委、云南省委政法委关于做好孙小果案警示教育、以案促改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换句话说,高层曾指示云南“深刻汲取孙小果案教训、以案促改”。 侯建军说,全省法院要深刻认识孙小果案造成的巨大危害,深刻理解以案促改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聚焦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从中汲取深刻教训。 “要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牢牢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和司法权运行管控机制,切实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两任院长、一个副院长涉案 孙小果是在2月20日被执行死刑的。 当时,最高法复核认为,孙小果在强奸犯罪中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奸淫幼女、在公共场所劫持、强奸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众实施强奸、强奸再犯等特别严重情节或从重处罚情节。 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最高法的刑事裁定书中还提到,“孙小果属于罪大恶极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该案还涉及不少政法系统的重要关系人,其中包括云南省高院两任院长孙小虹、赵仕杰。 孙小虹,山西夏县人,1991年3月起任昆明市中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至1999年11月任云南省高院院长。 1999年3月,孙小虹在担任云南省高院院长时,在孙小果案二审过程中,云南省高院未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孙小虹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赵仕杰,男,1943年10月出生,今年77岁。他曾任楚雄州委书记。2000年2月任云南省高院副院长、代院长。2001年2月任云南省高院院长、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云南省高院院长。 他被指利用担任云南省高院院长的职权,在孙小果案申诉再审过程中,授意和要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致使孙小果由死缓被改判有期徒刑20年,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不过,审查中,赵仕杰同志能够认错悔错。 纪委通报称,赵仕杰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二级巡视员确定其退休待遇。 另外,云南省高院还有一名原副院长牵涉该案。 2019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参事郑蜀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他的问题是,2007年9月,郑蜀饶在担任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期间,在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孙小果案再审改判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提议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审委会通过其提议。 涉案的其他人 政知君注意到,牵涉该案的还有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田波;昆明市中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 2005年6月至2008年,李桥忠(孙小果继父)、孙鹤予(孙小果母亲)曾先后分别多次请托时任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田波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梁子安对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并分别向二人行贿。 田波、梁子安接受请托后,为二人出谋划策,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反规定为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 梁子安获刑12年,田波获刑10年。 2008年,李桥忠、孙鹤予分别与时任昆明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陈超、省一监总工程师王开贵共谋,通过发明创造认定重大立功为正在省一监服刑的孙小果减刑。 2009年11月9日,陈超作为孙小果重大立功减刑案的审判长,在明知实用新型专利并非孙小果本人发明的情况下,徇私舞弊,仍以此认定孙小果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孙小果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陈超获刑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