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2月21日电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原书记王四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四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对被告人王四华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961.9796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四华利用担任万安县县长、宁都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人事任免、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某等41人人民币641.5211万元、美元27.5万元、港币2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27.04万元的翡翠手镯、金条等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1.9796万元。 鹰潭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97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四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当庭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四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