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官员收钱为学生谋利
卫宪法称,自己苦心经营的企业莫名其妙地落在他人名下,之前的投资则全部打了水漂。他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事情也逐渐清晰并有了转机。
经过山西省运城市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在2006年的清产核资过程中,潘长青担任平陆县清产核资领导组组长,他违背法律和政策,没有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程序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清查,没有严格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同时也没有将卫宪法投资兴建的一些项目纳入资产范围,就认定煅烧厂的资产为负1900万元。
2008年2月开始,齐力公司三次向平陆县政府提出要求,希望对煅烧厂进行改制。2008年10月,员某又找到潘长青,提出将煅烧厂改制为他的个人公司。2009年3月,平陆县政府开始对煅烧厂进行改制,潘长青再次负责这项工作,而潘长青再次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将一系列改制方案等本应由政府完成的文件,全部交给了齐力公司来起草。应该由政府完成的资产清查、债务债权登记等工作,也全部由齐力公司的人员来代替完成。
在没有进行公开产权交易的情况下,改制领导小组将煅烧厂改制为员某之父一人出资组建的新盛公司。这一改制的结果是原煅烧厂的资产被“零元”转让给新盛公司。
2007年,在成功取得煅烧厂后,员某为感谢潘长青在此过程中的帮助,以及希望在后续经营中得到潘的帮助,安排人送给潘长青两万元。潘长青和员某实际是师生关系。据悉,潘长青曾当过中学教师。
员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也承认,除了给潘长青送过钱,还给他送过1万余元的烟酒,在其子结婚时送了5000元贺礼。此外,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杨某等人拘禁卫宪法,正是听命于潘长青。
供述
当事人曾被警车押送
潘长青曾对办案人员供述称,2006年11月23日的会是经县领导同意后召开的,从这个会议开始,清产核资工作就正式启动了。清产核资工作共分为财务审计、资产核查等多个工作小组。当天的会议,平陆县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等多个职能部门参加。
潘长青说,他让民政局通知卫宪法参加会议,但卫宪法到达时,会议已经结束。潘长青表示,他将卫宪法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谈话,希望他能配合清产工作。随后,他将卫宪法交给了时任平陆县民政局局长的赵某等人,并吩咐“要照顾好老卫”。
参加这次会议的平陆县民政局一位相关人员称,在会后,潘长青吩咐“不要让卫宪法再走了,安排人把他招呼住,免得工作时找不到他”。
参加此次会议的多名平陆县职能部门负责人称,卫宪法在会后确实签了一些文件,其中包括终止承包合同的协议书,但卫宪法对此很配合,双方没有发生争执,卫宪法也没有表达不同意见。
平陆县纪委、公安、法院等多部门负责人证实,在2006年11月23日的会议后,他们带着卫宪法,收缴了他掌握的煅烧厂的公章、合同章以及其他手续。当晚接近12点多时,他们将卫宪法转交给民政局的人。
时任平陆县民政局局长的赵某称,当天会后,潘长青确实吩咐他,不要让卫宪法再走了。当晚接近12点时,平陆县公安局、纪委的人打电话给他,称事情都办完了,卫宪法身体不好,该怎么办。他随后安排副局长杨某、司机开车将卫宪法接走。赵某称,此后他向潘长青汇报了卫宪法的情况,潘长青再次提到,“把老卫照顾好,不能让他再走了”。
杨某表示,他在2006年11月23日晚上接到赵某电话后,才按照赵的要求办事。杨某证实,他和司机确实是从一辆警车上接过卫宪法的。
此外,潘长青承认收受员某钱物,并在煅烧厂“改制”过程中为员某提供便利。案卷中还附有多份潘长青认错悔过的材料。
进展
受害人已经提出抗诉
山西省检察院在接到卫宪法反映问题的材料后,将案件移交运城市夏县检察院办理。2010年10月29日,夏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卫宪法被非法拘禁一案。2013年4月,潘长青被夏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8日,夏县法院认定,潘长青构成滥用职权、受贿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其中,对于非法拘禁罪,法院认定,潘长青这样做的动机是为了让卫宪法配合资产清核工作,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同时显示,潘长青的行为不仅给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引起不稳定社会因素,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卫宪法主张其投资建设煅烧厂的相关项目,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
在此之前,夏县法院已经判处平陆县民政局时任副局长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在山西省有关部门调查整个事件后,员某被另案追究。员某被检方指控涉嫌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5月,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员某抽逃出资罪成立,单处罚金8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卫宪法表示,他对潘长青获刑两年不服,认为他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该被追究刑责,且向检方提出抗诉申请。今年1月15日,记者从运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卫宪法的抗诉申请,但是否会抗诉还没有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