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值了,扒20元判7个月,还罚1千,出去后再也不能干这个了”。7月5日上午,因扒窃20元而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的两名男子银某华和刘某忠在宜州市看守所里懊悔不已。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银某华伙同刘某忠在宜州市区龙江路一桥头路段到处游荡,寻找合适下手的人群。这里他们发现一名未成年男生路过,决定先从“小朋友”下手。过程中,刘某忠负责望风,银某华用事先准 备好的一把大号镊子将受害人衣服左边口袋内的钱扒走,结果发现仅有20元人民币,二人随后逃离现场。不料没过多久即被民警抓获被追回,并将扒来的20元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银某华、刘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银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两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规定了“扒窃入刑”,即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扒窃入刑”大大增加了扒手的犯罪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