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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喂养流浪猫因猫伤人被判赔偿千余元
2012-11-01 20:05:40   杭州网

    家住丰台区育仁里小区的乔女士好心照顾小区内的流浪猫,却因为猫伤人被小区居民告上法庭,一审被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320元。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这起饲养动物责任纠纷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

    狗主人被流浪猫抓伤

    一审判责三七开

    原告肖女士起诉称,今年6月4日上午,她遛狗时经过育仁里小区4号楼5单元,被告乔女士饲养的猫突然攻击她家的狗。肖女

士为了保护自己的狗,上前将猫和狗分开,结果被猫抓伤。肖女士自行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肖女士属动物咬伤,三级暴露。肖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乔女士支付医药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被告乔女士辩称,肖女士所说的猫是育仁里小区的一只流浪猫,她只是偶尔喂喂它,猫的行为和她没关系。根据小区内摄像头拍摄的画面,肖女士当时遛的是大型犬,没拴狗链,导致狗突然蹿出进攻路边猫,猫才开始反击。在猫随后逃离过程中,肖女士追上去踢了猫,把猫踢出一两米远,才被猫反击所伤。此事是因肖女士违规遛狗,并主动对流浪动物进行了攻击才发生的,肖女士应对此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导致流浪猫易在被告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现。乔女士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肖女士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为30%。肖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系其合理损失,乔女士理应赔偿。精神损失费一项,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乔女士赔偿肖女士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1300余元。

    判决后,乔女士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平时只用小碗装了猫粮在室外喂养,很少让流浪猫进屋,她不是流浪猫的饲养人。小区里的爱猫人士也在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结果,“喂流浪猫本来属于爱心行为,如果喂了猫就要对它负责,那以后谁还敢喂啊?”

    焦点

    被告是否长期喂养

    成为饲养人

    今天二审开庭,法官在询问了事发经过后,又详细询问了被告乔女士投喂的时间地点和投喂方式以及是否将流浪猫带回家住宿。审判长将此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为,抓伤肖女士的流浪猫是否为乔女士所养。

    乔女士今天没有来到法庭。她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乔女士家里也养猫,家里有猫粮,她平时和其他小区居民偶尔会对小区里一些流浪猫进行投喂,时间地点并不固定,抓伤肖女士的流浪猫在小区里出现的时间也不固定,乔女士并未将猫带回家中饲养。

    而原告肖女士的代理人指出,有人在事发后看到这只流浪猫出现在乔女士家中,乔女士长期喂养流浪猫,对猫已经形成收养关系,所以对流浪猫有管理的责任,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单独列为一章,该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其饲养人和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问管理人在动物管理过程中有无过错。

    法律人士指出,对于流浪猫狗伤人案,并不是喂养过这些猫狗的人都要承担责任,而是只针对那些经常喂养固定的流浪猫狗的人,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关系。在国外,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现象

    喂养流浪猫狗

    频频成被告

    对于乔女士被判赔偿医疗费的案件,不少人会感叹,好心没好报,谁做好事谁倒霉。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已发生多起流浪猫、流浪狗伤人,好心喂食者被判赔钱的案件。家住北京房山区的崔先生出于同情,常给一只野猫喂食,不想野猫抓伤人,崔先生以“饲养人”的身份被房山法院判赔300余元医药费给伤者。

    去年丰台法院也曾对另一起流浪狗喂养人被判赔偿医疗费的判决。58岁的高女士在等待电梯时,被跟随王女士一起乘坐电梯的两只流浪狗的叫声所惊吓,导致高女士出现肢体麻木等症状被送至医院。高女士把王女士诉至法院。丰台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医疗费769.31元。

    丰台法院认为,王女士虽然并非引起纠纷的两只狗的所有人,但其曾喂养过两只狗,并收留过它们一段时间,由于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在两只狗跟随其下楼时,其与狗之间即建立起临时的管理关系。王女士虽出于善心照顾这两只流浪狗,但在照顾时也应承担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对于原告发生的医疗费,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记者手记

    责任心比爱心更重要

    此案中,原告肖女士爱狗,被告乔女士爱猫,她们都该是富有爱心的人,但是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她们的“爱心”都有过错,都要为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其实,法律并不反对人们爱猫、爱狗,只是要求人们在做好事的时候,也要负起责任来,首先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法律不会因为你做了好事,就免除你应该承担的责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应该习惯性地考虑做事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即使是出于善心做好事,也要把好事做到位。

    有人认为,从对养狗的态度,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在美国,养狗有许多很明细的法规,被狗咬伤起赔点至少5000美元,还会附带有其他赔偿,要是咬伤了小孩的脸那就是上百万的赔偿费。每一个乐于炫耀名狗的美国人都会为狗买保险,这种保险包括理赔咬人、咬别的动物、咬坏东西、兽医保健等等,缺一不可。据说凡是在大街上遛狗的大都是富人,因为他们肯花钱驯狗不咬人,甚至连猫也不敢咬。而穷人的狗没钱训练和买保险,于是大多被关在院子里不让出门。

来源:北京晚报 评论    作者:记者 邱伟 艾姗姗    编辑:李龙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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