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性质不影响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与第三人王丽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丽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于市政局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性质,王丽不是在编职 工,系临时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说法,法院认为,综观整个工伤过程,王丽于2009年3月即在市政局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系工伤。市政局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一审判决后,登封市市政局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郑州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二审判决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登封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耀武。他认为:“现在全国各地很多环卫工人都是临时工,但是这些临时工和市政部门也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她承包清扫一段路,不管冬夏,保持着这段马路的清洁。那么在扫马路的过程中,遭遇车祸,应该是算工伤的,否则困难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于这一案件,李耀武告诉记者,主要责任还在于市政管理局。“既然是你招聘的环卫工,长期在马路上清扫卫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他认为,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的,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支付这笔费用。现在既然市政管理局没有交,出了事以后自然要出这笔钱。
李耀武还透露,这类工伤认定的案件一般要走很长程序,市政管理局可以先复议,复议完了以后起诉,一审,二审,结束后还有一个仲裁,仲裁完了以后他们还可以针对赔偿这块打民事诉讼,再一审、二审。“所以工伤赔偿这类案件,如果走法律程序最快也得一年多时间。而有一些用人单位,他们会故意拖延时间,比如等到复议时间快到了,他们再申请复议。”
■案意点击
“上班‘偷菜’”的是“临时工”,“街边撒尿”的是“临时工”,“跨省擦鞋”的是临时工,“暴力执法”的还是临时工……
“十恶不赦”的“临时工”如今遭殃了,在工作中被车子撞翻,用人单位毫无悬念地提出,“她是临时工”。
随着一系列与临时工有关的网络事件被曝光,“临时工”被贴上一个个充满反讽意义的标签。
而事实上,“临时工”与正式工在身份上的差别,仅仅是一纸合同而已。他们和正式工一样是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甚至干得更多拿得更少,那么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要为临时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埋单,临时工的过失就是用人单位的过失;临时工因公受到的伤害,就是用人单位卸不掉的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