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深圳299名公务员过保障房初审。在政府机构中,初审通过者最多的是深圳海关,有12人;只有25个人员编制的福田区安监局有11人通过初审。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回应表示,这些通过初审的海关人员,全部是聘用的合同工,属于面向深圳户籍招聘的临时人员。福田区安监局也表示,他们都是属于面向深圳户籍招聘的临时人员。(详见4月12日《广州日报》A15版)
出事的,怎么又是“临时工”?输入“出事+临时工”,搜索一下有几万个相关网页。出事的司机是“临时工”,出事的教师是“临时工”,出事的警察还是“临时工”……现如今,保障房初审名单公布于众后,遭到舆论的质疑,能够“顶缸”与“担责”的只能是临时工。差
不多形成“惯例”——出事的,肯定是临时工。是不是把出事者“定性”为临时工,可以保全单位颜面,推卸责任?
不出事时,单位与临时工都“不声张”;出事时,临时工就“站出来”。这已成为一些单位用工“潜规则”。“临时工”,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概念,是与固定工、合同工相对应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自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新的劳动合同法,根本就彻底取消了“临时工”一说。所以说,“临时工”的称谓或用工形式已经过时,甚至涉嫌违法。
为什么有的单位“喜欢”使用临时工?一来,当有人出事了,临时工可以“顶上”;二来,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很低。当然,也不排除单位里根本没有临时工,甚至个个都是公务员,只是在特殊时期、关键时候,临时工的称谓必须“客串”一下,或者必须“挺身而出”,反正“临时工”的“名声不好”,再多一次“出事记录”也无所谓。临时工成了“背黑锅”、“替罪羊”的代名词。
出事的总是“临时工”,不出事的总是“临时用工”的单位;惹祸的总是“临时工”,不惹祸的总是“临时用工”的单位。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临时工”不堪“重责”,法律早就应该为临时工“维权”了,尤其是这种“侵害名誉权”。彻底清理并纠正违法违规使用临时工,就是维护法律的威严,就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劳动者就业尊严,更是不再出现“临时工顶缸”闹剧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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