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五、乌苏劲爽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乌苏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3年5月8日,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在某院内仓库发现9800箱“乌苏劲爽啤酒”,其罐体商标标识与“乌苏啤酒”极为相似。经查,乌苏劲爽酒业有限公司为规避商标侵权,设计出与“乌苏啤酒”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在罐体显著位置使用,客观上构成商标性使用,误导消费者达到混淆效果,共生产侵权啤酒12800箱,违法经营额18.8万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及财务账册,当事人多次虚假陈述并拒绝提供书证,严重阻碍调查进度。执法人员通过外围调查,远赴注册地乌苏市开展核查,赴南阳市调取销售涉案产品记录并结合权利人提供的公证书、生效的民事判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推翻当事人虚假陈述,最终查明违法事实,对侵权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十六、唐山尤里克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1月,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举报,唐山尤里克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易拉罐装啤酒侵犯其第1994920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唐山辖区8家经销商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将与“图片”注册商标近似的图片标志标注在其生产的“唐冰爽牌唐山清爽”“12°唐山原浆”等5款啤酒包装箱或易拉罐罐体的显著位置,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对唐山尤里克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5万余元;对涉案8家经销商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意侵犯他人商标权益。执法部门按照“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通过场景化分析,认定商标近似侵权事实,成功查处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