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事实性证明1615份 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副主任闫芸介绍,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依法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合同一方可以凭借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截至2月14日,国内26个省、直辖市已开展该项业务,服务和出证已辐射到县区,全国贸促系统共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1615份,涉及30多个行业,累计涉及合同金额约1099亿元人民币,其中单笔金额最大的合同涉及金额超230亿元人民币。 不过,出具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并不一定就能获得免责。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人士解释,贸促会出具的是与不可抗力相关的具体客观事实的事实性证明,证明本身不会直接认定企业遇到不可抗力情形,而是证明发生了延迟复工、交通管制、劳务人员派出受限等客观事实,是企业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并希望合同免责的证据之一。企业可以据此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最终能否免责,需要依据合同具体适用的法律,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和客观情形,就“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则可能需要经过调解、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人士提醒,疫情发生后,有可能出现原材料、人工、物流等生产成本大幅上涨的情况,并造成企业利润降低甚至亏损,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并不当然判定为“因疫情导致在现实中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近日,就有中国企业发了不可抗力通知后,被对方拒绝——壳牌和道达尔拒绝接收中海油的不可抗力通知。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分析认为,从既有材料看,并不清楚该案中当事人对争议的准据法是如何约定的,也不清楚(外国)仲裁庭或法院会如何认定相关事实及适用和解释法律。宽泛而言,尽管最近肆虐的新冠肺炎对我国当事人带来履约困难,但这种困难能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也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建议企业充分评估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在国际层面仍缺乏统一的定义与适用标准。据池漫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图对“不可抗力”作出更具统一性与精确性的界定,规定“不可抗力”应指“不可避免”、“不可预见”以及“不可克服”的情势。尽管如此,各国法院在确定某种情势是否构成公约项下的“不可抗力”时,仍结合具体案情对公约提出的各项要求进行分析。不论如何,裁断者在作出判断时应在法律适用时采用“合理第三人”及“善意”的视角。 池漫说,对于新冠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解除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当事人需证明其满足了“不可抗力”的各项要求,尤其需要证明新冠肺炎对于该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克服”的。 中国贸促会官网发布的《疫情防控下企业关心的法律问题50问》中,对这一案件也有所回应,指出新冠肺炎疫情能否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合同义务,还需要中国LNG买家进一步证明肺炎疫情是否妨碍以及多大程度妨碍其合同履行能力,即要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搜集相关证据(如政府交通管制,推迟复工等通知)。除此之外,中国LNG买家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同时应告知对方肺炎疫情的影响程度及时间。中国LNG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被拒绝,一是可能此次肺炎疫情没有影响到所有运送LNG的船只,且影响时间不会是长久的,但是合作却是长久的;二是中国LNG买家不可抗力通知的时间及内容可能不符合合同约定。 据此,建议企业在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前,充分评估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可能需要采取的减少影响的措施,并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了解对方立场,然后聘请专业律师评估是否需要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以及草拟不可抗力通知的具体内容。? 北京许氏律师事务主任许建军认为,疫情使国内企业在国际合作中可能面临多种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风险,企业应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并尽最大努力在商业磋商阶段解决问题,若通过磋商难以解决问题,应根据具体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以及实际情况,提出抗辩,从法律层面降低需要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