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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8日,富煌建设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可意外的是,改制一个多月后的1997年12月,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竟同意将该公司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法人股全部转让给法定代表人杨俊斌,转让价格为150万元。
1400多万元的集体资产转让价格竟然为150万元,相当于打了一折。对此,富煌钢构在其招股书中解释称,基于杨俊斌个人对企业的重大贡献,黄麓镇政府决定以带有奖励性质的方式将集体资产净值 折成的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及法人股以150万元转让给杨俊斌。招股书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由于黄麓镇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均由黄麓镇人民政府行使。上述股权转让符合当时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然而,1995年12月3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
显然,富煌建设这次集体资产转让缺失了这样的程序,因为黄麓镇根本没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
知情人士指出,1400多万元在1997年对黄麓镇乃至巢湖市都意味着一笔巨资,富煌建设以如此明显的低价获得集体资产,是活生生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即便过去了这么多年,有关主管部门也不应坐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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