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黄金交易所发通知称,近期对《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四项规则,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等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大多将于2011年12月28日起实施,同时,一批原有规则被废止。
交易所上“紧箍咒”
《上海黄金交
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主要变更在于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中,对延期补偿费和中立仓等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取消了2004版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超期费(当前费率为0)一旦启用,期限分为30至6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以上两档,费率按交易所公告执行。此外,第七十一条,清算原则由“集中、净额、直接”调整为“集中、净额、二级”。
修订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在章节上增加了“保证金制度”和“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两个章节。其中,第二章“保证金制度”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保证金的措施;以及当发生合约价格连续大幅度上涨(下跌)或合约持仓量连续大幅度增加的情况时,交易所采取的控制风险措施;同时白银延期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第四章“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规定哪些情况下交易所将调整延期补偿费率或启用超期费。与此同时,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中,主要调整了出现连续单边市时,合约在D1、D2、D3日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的调整办法,黄金延期合约保证金比例与涨跌停板的调整依次为:正常市况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0%,对应的涨跌停板为7%,之后D2、D3日分别为12%/9%、15%/13%;白银延期合约保证金比例与涨跌停板的调整依次为:正常市况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2%,对应的涨跌停板为9%,之后D2、D3日分别为15%/12%、17%/15%。当市场连续出现3个同方向单边市时,对交易所两个可选的风险应对措施中的“措施二”,调整为“将D3交易日该合约收盘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日结算价10%、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日结算价12%的平仓单,按D2交易日的结算价,与按D3日结算价计算该合约净持仓盈利的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第九条,对会员缴纳的资格费进行了调整: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由原来80万元变为140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由50万变为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由原来30万元变为80万元。同时,增加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在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况中新增:私设或参与地下炒金;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纳年会费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同时,将原有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交易的,调整为三个月。
修订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在第十五条“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结算银行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中增加以下措施:(四)降低持仓限量;(五)调高保证金比例;(六)限制开仓交易;(七)限期平仓;(八)强行平仓;(九)暂停交易;(十)限制指定仓库的仓储业务或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