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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行否认放贷3000万要求还6900万报道
2011-08-10 16:41:52   杭州网

中小企业的发展需不断获取坚实的成长动力,银行的“助推力”不可小觑,如何实现银企共赢值得深入探讨。  周游 摄

    近日,有媒体报道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管指建行深圳分行“贷款3000万两年后要还6900万”。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回应,这一“高利贷”的算法无事实依据。对于双方矛盾的焦点——深圳建行与新星化工签订的期权协议,新星化工认为合同的签署过程存在疑问,建行表示,合同真实性毋庸置疑。

    ■矛盾1 贷3000万需还6900万?

    【新星化工】3000万贷款最大代价是6900万

    据报道,7月29日,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向媒体报料,2009年新星化工公司为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在加入了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后,获批3000万元贷款,期限

为3年。

    银行给新星化工公司的利率非常优惠,仅为当年的基准利率5.4%,但新星化工要为该行所提供的账户余额管理服务以及财务顾问服务支付97.2万元。

    让新星化工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产生更大纠葛的在于一份“期权财务顾问协议”,涉及建行是否能够享有新星化工3%的期权。据媒体引述新星化工的说法,新星化工公司2011年5月19日增资协议以及深圳恒平会计师事务所出示的验资报告显示,新星化工公司目前的股权价值已经达到每1%对应1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建行行使期权,建行深圳分行可直接获取的利润为2688.82万元,加上296.79万元的常规利息,再加上建行深圳分行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中要求新星化工公司支付投资入股总价款两倍的违约金835.3228万元,新星化工公司总共需要向建行贷款两年期3000万元支付的金额竟为6918.13万元。为此,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称建行深圳分行为“最大高利贷公司”。

    【深圳建行】“高利贷”算法无依据,实际利息不足300万

    深圳建行方面对该事情的陈述是:2009年初新星化工来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抵押物评估值大约2500万元,该行通过为其向市总商会申请互保金增信,为企业申报了6000万元的互保金贷款,但因其抵押物中有一项土地使用权尚与相邻方有诉讼争议,所以该行在办妥土地抵押之前只放款3000万元。但是随后,分行又于2010年初为公司授信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解决了公司6000万元的实际用款需求,改善了该公司的财务结构。“授信后其销售额提高了近50%”。

    对于报道中提及的“贷款3000万需还6900万”,建行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其中2688.82万元的股权性收益,是陈学敏本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股权叫价(1%对应1000万元)视同银行自己入股后的溢价部分,建行深圳分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更谈不上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另一部分835.3228万元违约金,是根据有效期权协议的约定计算得出,属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成本。扣除这两项,其贷款3000万两年支付的成本不足300万元。”

    ■矛盾2 期权合约之争

    【新星化工】《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签署时没印象

    根据媒体报道,对于这份期权合同,陈学敏新星化工在2009年6月25日签约当天“没印象”。据陈学敏分析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当时(2009年6月25日)签合同时根本没有这个合同,只有那份签字的纸;第二种是确实有这份合同混在一大堆合同里我们没有细看条款。”

    后来的一年,公司发展顺利,上市进程稳步推进。在2010年8月,建行有关人士找到陈学敏,说有一份期权财务顾问协议,陈学敏看到合同的时候,上面只有新星化工的签字,日期和建行签章都是空白的,当时没有太当回事,认为深圳建行有行骗之嫌。2010年10月13日,建行相关人员当着陈学敏的面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陈学敏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深圳建行】《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真实性毋庸置疑

    深圳建行则称,新星公司陈学敏在任何场合从未否认过其签署权财务顾问协议的真实性。2009年深圳分行在收到新星公司签章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后,因约见不到股东沟通服务事项,所以并未正式签章。2010年下半年新星公司陈学敏总经理、卢现友财务总监主动来建行请求并购融资支持时,建行与对方当面核实了签署的真实性后,才正式办理了签章手续。

    据深圳建行解释,银行推出期权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深圳本地中小企业多数存在上市需求,但在早期大多得不到有效支持与辅导的难题。这一业务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客户自愿通过协议安排,给予银行的一个指定投资者在未来时间投资的权利。银行对这项期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该行还表示,曾多次与陈学敏总经理会谈,同意由新星公司拿出新的合作方案、双方协商修订合同。在协商期间,陈学敏及新星公司于2011年3月对分行提起仲裁,要求裁决解除期权协议。此后,建行深圳分行按照协议约定提出违约金反请求,目前仲裁正在审理中。

    一名深圳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并非一帆风顺。在正常情况下,中小企业在关键的时候得到银行的救命钱或扩张业务的机会,而商业银行也不是“救世主”,要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获取约定的利息和相关业务收益,二者可以实现共生共赢。近年随着银行业务的多元化,投行业务、企业财务服务、并购咨询等纷纷开展,银行与企业的结合日益紧密,法律纠纷也渐渐增多。他指出,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很容易碰到合同纠纷,应及早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学会解决法律问题。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记者 潘玉蓉    编辑:李龙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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