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农民工胡占贵近日向记者反映称,他在为一家粮店卸面的过程中被垮塌的面袋砸伤,而当地法院却错用法律条文判案,让他哭笑不得。让人哭笑不得的还不仅仅是法官判案时错用法律条文,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法院对此的回应是“法院人手少,案件多,可能出现判案错误,或者是笔误,当事人要给予理解和宽容。”(2月25日中国新闻网)
官司涉及的内容是原告替被告从车上卸面时,被从车上倒塌的面袋砸成左 腿股骨粗隆间骨折。但法官在判决时,所依据的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替人打工时发生了货物从车上掉落砸伤人的事,跟盗窃抢劫导致损害是一种什么关系?作为法官,人手再少,也不能出现如此牛头不对马嘴的错误呀。如果这样的错误都应该给予理解与宽容,那么,还要法官干什么?
由于原告觉得判决岂有此理,于是对此提出了上诉,要求重审,而法官的做法则是只对原判决作出一纸裁决:裁决的主要内容是当初判决时的“适用法律条文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删除。”在这里,法官算是对自己当时犯下的太低级的错误进行形式上的更正,可是新的错误又出现了,《民事裁定书》的裁决时间竟然比原告上诉时间还提前了2天!用一个同样低级的错误去更正一个原先的错误。也应该“理解和宽容”?
也许那接连的低级错误,都是因为“人手少、案件多”所致,是属于“笔误”。可是由于适用法律的“笔误”,却导致了判决对原告的不公平,直到今天,官司已经打了快两年了,却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原告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这样的实质性结果,难道也应该“理解和宽容”?
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案情,严格依法判案。这不仅是职责要求,也是维护原告与被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基本要求。法官的工作是来不得一点马虎的。可是,一个法官,一会儿在判决时适用法律错误,一会儿玩时间穿越,而且对原告的判决既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都错误了,其判决的公平公正性,还有保证吗?对这样的错误,怎能采取“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如果这样,岂不是纵容法官去犯低级错误、儿戏法律吗?
由于法官的错误,原告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而自从他受伤以后,已经不能干活。他的媳妇没有工作,孩子还在念书,目前,全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对于这样的结果,法官同志才真正应该“理解”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