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武汉市首个“酒后驾驶醒酒中心”在汉阳医院挂牌。醒酒中心介绍,“醒酒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救护车运送费,治疗费,床位费。初步估算,“醒酒费”最低也得300元,高的可能近2000元。(《长江日报》11月11日)
“醒酒中心”是个新鲜事物,如果从临时安置和保护醉驾人安全的角度考虑,我倒也愿意乐见其成,毕竟,从目前来看,对于为数众多的醉驾司机的“暂时性约束”的确需要一个常设的专业机构。但必须申明的是,这个常设机构的性质,必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务机构,而武汉交管部门设立的这个“醒酒中心”显然并非如此。
“醒酒中心”高昂的收费,令其从一开始就与公益毫无关系,而是一个闪烁着强烈的牟利色彩的市场化机构。有鉴于“醒酒中心”的设立者和管理者正是武汉市公安交管局,那么无论其初衷到底为何,都难以摆脱权力寻租的嫌疑。打着某种公共利益的旗号,却在行巧立名目、借机敛财之实,正是某些自作聪明的行政执法者的惯常伎俩。
事实上,如果真的有诚意把“醒酒中心”当作公共服务机构来建设,那就不应该收费。因为,众所周知,所有被查的醉驾司机都会被处以高额罚款和行政拘留,而这部分罚款在形成公共财政之后,其用途的题中应有之义就应该是建设类似“醒酒中心”这样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换言之,设立“醒酒中心”本就是交管部门的某种公共义务,若设立之后进行收费则属于双重收费,甚而收费相当不菲,则不啻为恃权抢劫。
另外,从行政强制 的角度说,交管部门强制对某些醉驾司机进行“约束醒酒”,属于对公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慎之又慎,相关程序和行为分寸必须被细谨规定和严格执行。但至少从目前看来,武汉交管部门对于醉驾司机的强制“约束醒酒”措施尚且粗率。
尽管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有关负责人声称,“只有那些达到醉酒标准,且被查处时理智不清楚,不配合办案、甚至闹事的司机,才被要求送往醒酒中心约束醒酒。”但是,一来,这个标准能否在具体执法中被遵照执行、会否存在基于执法利益对标准扩大化解释的可能,都是令人怀疑的未知之数;二来,这个标准本身就存在着模糊和自说自话的空间,从而更加剧了标准被利益扭曲的重大可能。
交管部门除了要在“强制醒酒的主体”上拿出更加具体可行的标准,整个“约束醒酒”的过程亦应全程透明,处于全程被监督的状态。一名醉驾的司机,的确是一名犯罪嫌疑人,但同时他也是一名暂时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此刻他理应在“监护人”的全程陪侍下,接受交管部门的约束醒酒。否则,交管部门无权自我判断,而后径直送醉驾司机去“醒酒中心”,更无权选择对当事人进行300元或者2000元的医疗护理。
收费高昂的“醒酒中心”偏离了它的公共职责,从而必须得到纠正。它应该也必须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非盈利性的,有必要被推而广之的公共服务机构,实不应成为一个形迹可疑、鬼鬼祟祟的牟利机构。如果是这样,这样的新鲜事物,宁可鄙而远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