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免息透支的功能如果运用不当,其高额的透支利息和各种费用可能让使用者陷入债务危机。因无力偿还信用卡上的透支金额,广州61岁的关老伯两年多前透支的两万元,利滚利,如今滚到了20多万元。(11月10日《广州日报》)
发生在银行的利滚利不是个别现象。江苏南京一市民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 年后,因复利和滞纳金处罚, 欠款变成35478元,翻了4.5倍。
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 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就是说,即便是民间借贷,法律对利滚利也是予以限制的。
造成信用卡透支两万元两年后利滚利成20万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按月记收复利。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称: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尽管《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所代替,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失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下位法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的法律有冲突,应以上位法为准。因此,银行按月记收复利涉嫌违法。退一步说,即使银行按月记收复利合法,这种利滚利现象发生在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也是一种不公和不正常现象。利滚利不应该是银行的“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