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对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1月22日,贵州都市报·都市E家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1月3日在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狗伤人最高罚款3万,不清理狗便最高罚款500元。 据了解,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明确管理责任 《规定》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贵州推最严养狗新规:不清理狗便罚500,伤人罚3万 不少人有养大型犬的习惯。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