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经审理查明,龚某某 2014 年 8 月被任命为总务处主任,负责江阴市山观实验小学后勤管理、食堂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山观实验小学总务处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学校食堂物资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要求江阴市蔬菜销售部负责人薛某、水果批发商行负责人任某等 7 名供应商,采用虚开送货单及发票(包括物资品种和数量)的手段从学校食堂账目上报支费用,各供应商将报支的费用提现后再交给被告人龚某某。 被告人龚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将学校食堂资金共计 1317800 元非法占为己有,将资金用于支付亲属购房款、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等。 另查明,2018 年 6 月,龚某某本人或者通过供应商上交至江阴高新区纪工委 196670 元。案发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在被告人龚某某家中保险柜扣押 1 万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亲属代为退赃 1111130 元。 10月10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对江阴市山观实验小学总务处原主任龚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山观实验小学总务处主任,负责学校采购费用审核、报支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供应商采取虚开送货单和发票,从账上报支后提取现金再交付给龚某某本人的手段,共贪污人民币100余万元,用于支付其亲属购房、个人消费等。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作为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够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龚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1317800 元,发还江阴市山观实验小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