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关怀 筑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网 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在以案说法增强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同时,该院注重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案情,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捕、不诉处理,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2013年以来,该院已对130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对122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蔡某、吴某2名未成年人因缺钱上网,便商定去李某家盗窃财物。二人将被害人家1300元、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等财物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一条银项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盗的其他财物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的金银价值为8736元。被害人李某要求蔡某父母支付数万元的赔偿,而蔡某父母认为李某在讹诈,拒不赔付,双方矛盾日渐激化。 据该院主管未检工作的副检察长林静介绍,儋州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社会利益,使被害人得到平等保护。他们从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多次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在蔡某的父母多次向李某赔礼道歉后,双方达成赔偿人民币9000元的合意,取得李某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使得双方矛盾得以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得以消除。2018年2月1日,儋州市法院以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吴某另案处理)。 案后帮教 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综合体系 2014年4月,未成年人陈某来到儋州市那大镇福通中五巷4号,进入一楼大厅将被害人周某一辆价值2376元的迅鹰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儋州市警方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2000元,周某出具《谅解书》,对陈某表示谅解,希望给陈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此案在成功达成刑事和解的同时,办案检察官对嫌疑人犯罪成因、性格特点进行深入调查,充分考虑被害人意愿后,多次论证未成年人陈某挽救可能性及后期帮教问题,综合全案情况,该院最终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此外,儋州市检察院还不断强化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预防再犯罪,巩固办案成果。2017年以来,该院未成年人观护站联合司法社工对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相对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考察、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开展团体及公益活动、知识学习与技能培训等,为观护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截至今年12月,该院已对29名涉罪未成年人落实观护帮教,进行心理测评疏导等,被观护对象有的重返校园、有的顺利就业,观护帮教工作成效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