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如何跨越时间障碍 在本案中由于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十分艰难外,还有一件事是办案检察官必须克服的。刘某松在青岛涉嫌故意杀人的时间是1989年10月7日,在西安已查明的再次犯罪时间是2009年11月17日,过去了20年零40天。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哪怕是杀人,经过20年就不再追诉刑事责任,刘某松到再次犯罪正好经过了20年。这样一个案子能不能追诉?怎么追诉?开始研究的思路认为,根据《刑法》88条规定,案件受理后逃避侦查,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均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刘某松应当追诉。 但旋即发现,这些都是1997年刑法的规定,而本案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而1979年规定,只有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在1989年案发后,虽然立即确认了刘某松是犯罪嫌疑人,却因为案件不破不立,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可行的路只剩一条: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青岛市检察院立刻召开检委会,从法理、证据、核准追诉必要性各个方面认真讨论了整个案件,在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将该案层报高检院。成为首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件,引起了高检院的高度重视。最终,案件得以侦破,凶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