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驾车,应注销驾驶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去年5月份,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一章内容为“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毒驾指的是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车辆,并且血液、唾液中毒品含量达到或超过规定阈值。在该章节中,列出了可卡因、丙苯胺、氯胺酮等10多种化合物的血液浓度和唾液浓度阈值。 据了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其中有一条是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另外根据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涉毒驾驶,先交由禁毒部门处理 4月2日下午,南京交管部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对于酒驾,法律上有很明确的规定,即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20毫克,即为酒驾;达到每百毫升80豪克,则属醉驾。醉驾者须负刑事责任,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对于毒驾,交管部门是不是也像查处酒驾一样,有明确标准可以执行呢?对此,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毒驾,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交警处理时,相关设备、技术方面有欠缺。因此,交警遇到查处的涉毒驾驶员,一般都交由禁毒部门处理。禁毒部门处理起来,是按照国家关于禁毒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而并不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对于涉毒者,往往会面临强制戒毒、社区戒毒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交警部门则往往会根据禁毒部门处理的情况,对涉毒驾驶员做出注销驾驶证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