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韶关市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命令,对故意杀害亲生一儿二女的罪犯冯秀娟执行了死刑。
韶关中院向媒体通报称,2013年7月开始,罪犯冯秀娟联系上初恋男友廖某并经常发生性关系,被其丈夫发现后,其便要求与丈夫离婚,其丈夫不同意而夫妻间产生矛盾。
同年10月21日晚,其和丈夫吵架后,便产生带着小孩一起自杀的念头,让丈夫也痛苦一辈子。次日上午,其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江畔市场购买了10瓶灭鼠药。当日晚饭后,其携带准备好的鼠药和两把小刀,带着3个子女(长女殁年8岁、次女殁年5岁、子殁年4岁)去到韶钢西区某旅店,欲在该旅店住宿,因未带身份证被拒绝入住。
之后,冯秀娟带着3个子女搭乘一辆摩托车去到韶钢松山下水库。在水库北堤草丛中坐下后,先后将熟睡中的次女和儿子放入水库中,再返回草丛,将灭鼠药用一次性塑料杯给长女喝下,待昏迷后又用绳索将其勒死,然后自己也喝下鼠药并用小刀割腕自杀。
23日14时许,当地群众在松山下水库发现昏迷不醒的冯秀娟及3个小孩的尸体,并将冯秀娟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冯秀娟的次女和儿子系生前入水溺亡,长女系被他人使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冯秀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极为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该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9日,广东省高院经复核维持韶关中院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一审对罪犯冯秀娟的判决,并向韶关市中院下达对罪犯冯秀娟执行死刑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