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酒后驾车还搭乘回家,结果车子坠河酿成驾驶者身亡的惨案,事后,死者家属将3名搭乘人诉上法庭要求担责。浙江省台州市黄岩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酒驾司机金某负主要责任,几名搭乘人各承担一定责任。
2014年7月21日是金某生日,可生日宴后的醉酒驾车,让他的生命定格在了28岁。那一天,金某邀请了一些朋友聚餐、唱歌,作为东家,金某自然淋漓畅饮。聚会结束后,金某拒绝了朋友为他叫来的代驾,趁酒兴自己开车回家,陈某、黄某等5人决定搭乘金某顺风车回家。
在送人途中,金某接上刚才有事离场的王某,将他送回家,此时车上尚有陈某、黄某二人,在送陈某途中,车子行驶到头陀镇店头桥处时,不幸车辆驶出路外坠入河中。陈某、黄某先后打开车门惊慌逃出,金某困在车内直至被过路行人救出,后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黄某无造成此事故的过错,无责任。
事后,金某父母将当时搭乘金某顺风车的其中3人王某、陈某、黄某告上法庭,认为3被告明知金某酒后,仍要求金某送客,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要求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即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确认,金某父母因金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为41.29万余元,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事故的因果关联,判决陈某赔偿10%即4.12万余元,王某、黄某各赔偿5%即2.06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酌情由陈某赔偿5000元,王某、黄某各赔偿2500元。
承办法官对判决结果作出解释,行为人因过错分割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金某的死亡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金某拒绝朋友安排的代驾,不听朋友的劝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主要过错在于金某自己,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王某、陈某、黄某以及其他几位搭乘人明知金某酒后驾车,存在危险性,仍决定搭乘金某驾驶的机动车,与金某面临的危险性大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乘车人也各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一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