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仙居男子泮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竟不吸取教训,一个多月后又醉酒开车上高速。这回,他把自己送进了班房。6月15日,泮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被浙江台州仙居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去年11月25日,泮某驾驶一辆小客车行至仙居县大战乡中心街路段时,撞到前方正常行走的龚某,龚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泮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案发后,泮某与龚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泮某认为,自己的情形应该能适用缓刑,马上把这个教训抛到了脑后。
今年1月5日,泮某应朋友之约,开车到黄岩的一家饭店吃饭。席间饮酒畅聊,泮某也喝了几瓶啤酒和一杯手酿黄酒。酒足饭饱后,泮某没听朋友的劝说又开车回仙居,在开到临海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泮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泮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部分,泮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危险驾驶部分,泮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所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听到判决后,泮某后悔不迭:“我以为交通肇事和酒驾都能判缓刑,没太放在心上,没想到会被判这么重。”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刑法》第72、74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1、犯罪分子不构成累犯;2、适用的对象应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案中,泮某犯交通肇事罪后又醉酒驾驶,显然不符合第三条的规定。此外,按照《刑法》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泮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的8种情形之一,一般不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