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江都6岁女童王某某去年10月赴泰州亲戚家参加婚宴被伤害。2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凶手王冶(男,56岁,泰州市海陵区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现场王冶神情漠然,从头到尾一句话未说。
被害的小女孩王某某,扬州市江都区人,出生于2007年11月3日,当时是江都实验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去年10月3日,小女孩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亲戚家参加婚礼,当日下午被一骑电动车男子带走,后被杀害。
2014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冶骑一辆白色欧派电动车经过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塔岳村六组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岁)骗至该镇港口村十三组伍子河西侧荒地处,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后因被害人王某某呼救反抗,被告人王冶害怕被行人发现,遂采取捂嘴、卡颈等手段致其窒息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被他人徒手扼压颈部、捂闷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4年10月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冶居住的泰州市海陵区迎宾路169号1幢某室的车库中、王冶母亲处依法扣押自制“炸弹”6枚,次日,被告人王冶持另外2枚自制“炸弹”引爆试图自杀。经检验,依法扣押的“炸弹”中,5枚符合爆炸装置特征,具有爆炸性,1枚内装黑色粉末药剂含高氯酸盐、硝酸盐、钾盐、硫磺和炭,为烟火药。
综上所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宣判,被告人王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563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