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妻子逛街,因有陌生小伙打望并招呼其妻为“美女”,惹男子吃醋,与对方“决斗”中,用气枪打伤对方大腿。近日,四川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国安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3年10月21日晚10时许,蒋国安与妻子刘某某从江油涪江二桥一超市购物出来,打算一路逛街回家。这时两个陌生小伙刘某与陈某迎面走来,目不转睛地打量刘某某,并直呼“美女”,刘某某直往丈夫身后躲。蒋国安见此情形,气愤不已,与对方争执起来,眼看就要动手。
“有本事咱们到××技校解决!”陈某、刘某见街上人多,扔下一句话就开溜了。不料,蒋国安也是个不服输的主儿,一小时后,他果然开车赶赴之前约架的地方“应战”,老远看见刘某、陈某手中各持一把砍刀在此等候,便也急忙从车子后备厢里拿出自己平常打鸟的一支气枪,先发制人,举起气枪猛扣扳机,将陈某右大腿击伤。看见陈某倒地后,双手捂住大腿不停呻吟,蒋国安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10月22日,嫌疑人蒋国安迫于警方侦破压力,向江油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受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年2月25日,蒋国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依法刑拘,3月3日被取保候审。后来蒋国安向被害人陈某赔偿5000元,取得了对方及其家属的谅解。9月1日,江油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蒋国安犯故意伤害罪。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国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蒋国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刘某及被害人陈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蒋国安可获得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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